惨痛!集水坑毁了一位设计师
张景利
2019-09-0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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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9时30分左右,扬州市广陵区古运新苑农民拆迁安置小区四期B2地块一停工工地,擅自进行基坑作业时发生局部坍塌,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经过 

该项目于2018年10月16日开工,事发时该项目处于住宅地基开挖阶段。其中,B104#住宅楼基坑设计开挖深度7.2m,实际开挖深度6.5m。第四级设计坡高2.45m,实际坡高3.21m;设计坡比1:0.70-1:0.80,实际坡比1:0.42。四建公司未按照设计坡比要求进行放坡,金泰公司曾多次在监理例会上要求进行整改。四建公司在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又对B104#住宅楼边坡进行了挂网喷浆作业,且未按照施工质量要求浇筑挂网喷浆混凝土。

2019年4月4日,四建公司在B104#住宅楼西北侧靠近基坑边电梯井集水坑无具体施工设计方案的情况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开挖。4月5日,工地未施工。4月6日至8日,该项目存在零星作业现象。4月9日,在未取得复工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四建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杨金勇要求项目施工员凌宏友继续开挖该电梯井集水坑。上午7时左右,凌宏友安排工人、挖土机共同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垂直挖掘作业。开挖后形成“坑中坑”,凌宏友并没有参照基坑支护方案要求进行放坡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10时30分左右,电梯井集水坑北侧垂直挖至3m处发现坑底出现地下水反渗,经杨金勇、凌宏友现场查看商议后,要求工人停止施工并对该电梯井集水坑复填土1m左右,随后进行了降水作业。因当日降雨,杨金勇、凌宏友又安排人员用长约25米,宽约5米彩条布对边坡和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覆盖。

4月10日7时30分左右,凌宏友在查看了该电梯井集水坑未发现地下水反渗后,组织工人、挖掘机再次继续进行集水坑深挖作业,同时安排瓦工工头孙可喜组织瓦工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挡土墙砌筑作业。孙可喜因本班组现场只有5名瓦工,人手不足,于是向工地另一瓦工工头孙跃进借用瓦工和杂工9人共计14人,由瓦工班组长耿吉忠现场指挥进行砌筑挡水墙作业。9时30分左右,该电梯井集水坑北侧发生局部坍塌,坡面上的挂网喷浆混凝土层随着边坡土体坠入集水坑,在集水坑里从事挡土墙砌筑作业的吴圣才、陈松齐、杨怀所、周道存、陈网兴5人被埋,朱万筛逃生途中腿部受伤。


 直接原因

1.项目管理混乱。四建公司在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擅自复工;基坑作业未安排安全员现场监护;未按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瓦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停工期间建设、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零星作业现象均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施工、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均存在冒充签字。曲江公司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花半里公司进行管理,且未按《项目管理合同》履行各自管理职责。

2.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四建公司未按设计方案施工,在B104#住宅楼基坑边坡、挂网喷浆混凝土未经验收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人员垂直开挖电梯井集水坑;在电梯井集水坑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指挥瓦工从事砌筑挡水墙作业。

3.监理不到位。金泰公司发现B104#住宅楼基坑未按坡比放坡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默认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不在岗且冒充签字;对四建公司坡面挂网喷浆混凝土未按方案采用钢筋固定,且混凝土质量不符合标准,未采取措施;监理合同上明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到岗履职,公司安排其他监理人员代为履职并签字,其中1人存在挂证的现象。

4.基坑支护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存在缺陷。扬大设计院对该电梯井集水坑未编制支护的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也未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有效说明或解释。四建公司编制的《基坑专项施工方案》中,也未编制该电梯井集水坑支护安全要求。四建公司和金泰公司未依法向扬大设计院报告设计方案存在的缺陷。同时,雨水对基坑坡面的冲刷和入渗增加了边坡土体的含水量,降低了边坡土体的抗剪强度。

5.危大工程监控不力。广陵区质安站在该项目开工后未进行深基坑专项抽查,在常规抽查时未发现工地零星施工现象,未发现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填写书面记录表。曲江街道办事处未按照区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要求落实属地责任,未对深基坑等项目加强管理。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为未按施工设计方案盲目施工、项目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监理不到位、方案设计存在缺陷、危大工程监控不力引起的坍塌事故,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人员(9人)

1.杨金勇,四建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王宏祥,四建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凌宏友,四建公司项目B104#楼现场施工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许如华,四建公司项目B104#楼现场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20日被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耿吉忠,四建公司项目瓦工现场班组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6.张洪,四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7.许启风,四建公司项目现场实际技术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刁小勇,金泰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9.陆小鹏,花半里公司副总经理,该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事故责任人行政处罚建议(8人)

1.丁长根,四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具有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书。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备案项目部管理人员不能到岗履职,未及时消除专项方案缺少深基坑作业防护、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技术交底缺失等隐患,项目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2.陈道波,金泰公司该项目备案监理工程师,未实际到岗履职,在2019年3月12已被金泰公司申请注销,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3.陈元康,金泰公司该项目备案监理工程师,未实际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4.孙文收,金泰公司该项目监理员,冒用备案监理工程师陈道波名义开展监理工作,在总监的要求下出具虚假的《土方开挖安全验收表》《基坑支护、降水安全验收表》,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检查、四建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施工、B104#住宅楼电梯井集水坑垂直开挖冒险作业等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5.冯庆才,金泰公司该项目监理员,无监理员相关证书,冒用备案监理工程师陈元康名义开展监理工作,对四建公司未经验收擅自施工行为检查巡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6.钱玉林,扬大设计院副总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该项目B2地块地下车库基坑设计负责人。未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B104#住宅楼靠近基坑边坡边的电梯井集水坑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也未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针对该电梯井集水坑进行有效地说明或解释,对事故发生负有设计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岩土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7.马标,花半里公司该项目工程部经理、水电安装工程师,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对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检查把关不严;在金泰公司明确提出B104#住宅楼基坑边坡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督促四建公司进行整改;停工期间对施工现场的零星作业现象未及时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花半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8.杨秀鼎,曲江公司该项目代表、聘用人员,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发现安全隐患后未及时报告,未按要求组织施工安全自查自纠,未开展深基坑超危工程专项检查,未就停工情况进行相关检查,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曲江公司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四建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2.金泰公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基坑施工方案施工,未要求其暂停施工,也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出具虚假的《土方开挖安全验收表》《基坑支护、降水安全验收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3.扬大设计院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靠近基坑边坡有坑中坑(电梯井集水坑),未提出相应的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也未进行专项设计,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4.花半里公司无资质承揽该项目管理工作,违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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