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先查建设单位是否压缩施工工期、压缩工程造价!
小研
2019-10-0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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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住建厅下发通知,要求严厉惩处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严查建设单位是否存在:

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

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费用;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

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等。

2、事故发生后,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议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等进行核查。

3、加强履职检查

强化注册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要求,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严厉查处项目经理、专业监理工程师脱岗行为,特别是对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擅自离岗的,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4、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制度

发生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

事故发生后15日内,约谈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并挂牌督办。

5、对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文件原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严厉惩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粤建质函〔2019〕1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存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执法督查不严格等问题。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和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和“首位要求”,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严厉惩处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轨道交通局(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对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置、施工现场安全条件不达标、教育培训工作不开展、危大工程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整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要采取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管理措施,而且要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二、严格落实项目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责任

要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等的要求,对项目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强化注册执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要求,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规范从业行为。认真执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监理旁站制度。严厉查处项目经理、专业监理工程师脱岗行为,特别是对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擅自离岗的,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三、全面实行停工检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制度

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涉事工程停工整改,并加强对涉事施工单位在本市其他在建工程的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其他在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约谈涉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并对涉事工程进行挂牌督办。

四、严肃查处事故工程参建各方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查处工程参建各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依法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不合理压缩工程造价或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者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上述费用;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违规指定分包单位或者不将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管理;违法发包、对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混乱等情况不制止、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等。

五、强化企业资质、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对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不达标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现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不达标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公开曝光,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联合惩戒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较多、管理问题突出的工程项目,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依法依规认定、采集工程参建各方不良行为信息,通过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曝光,统一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发现工程参建各方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以下失信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同级应急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移送线索,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在全国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门《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对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工程参建各方及其有关人员,要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采取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依法限制参与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等惩戒措施。

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议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非法经营罪等进行核查。

八、严肃追究监督执法失职渎职行为

要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对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监督以及群众举报投诉发现的监督执法失职行为,坚决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对违法违规实施审批或者处罚的,一律追究行政责任;对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律予以停职查办;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一律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请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逐条对标对表,于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本市(含县区)、本行业贯彻执行情况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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