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政府采购30问?
小研
2019-10-14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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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过了有效期还没有定标的项目,如何处理?
中标后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常要告知投标人招标项目已经中标,并确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即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都指什么?
简单的讲就是对权利、义务、责任发生实际性的约束的条款
如果按照法律意义上讲,应该是按照违规处理的,但是我们做事情实质是要考虑业主的意愿,也就是说要最大限度帮助业主做好项目,考虑的角度不同,处理的结果也不同。

3、什么条件下可以竞争性谈判?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公告发出后没有足够的合格供应商投标;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事先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或事先不能计算出标的价格总额的;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

4、废标与否决投标有什么区别?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活动正常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

5、投标人可否在已经评标的情况下,退出招标?
这相当于此投标人中途自动退出了,你可以视为其自动退出,并没收其保证金。

6、经那些部门允许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7、中标结果公示是否要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中标结果公示要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8、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需要征求投标供应商的意见吗?
无需征求意见。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内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9、采购人如何确定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方式合法吗?
根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如果所采购的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10、竞谈项目的谈判过程可以公开进行吗?
不可以,竞争性谈判项目必须在严格保密下进行。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1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有什么关系?
二者为同一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1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符合性审查可以通过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3、政府采购合同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涵盖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相关资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14、公布中标结果后,如果中标人存在虚假业绩如何处理?
中标、成交无效,应作废标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15、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可在何时提出质疑?
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说明,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6、投标日期截止后,再收到的标书还有效吗?
无效,当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达,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采购代理机构人员宣布投标截止后,就不能再收标书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17、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能否拒绝联合体投标?
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进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明确该项目不能联合投标,否则不能拒绝联合体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18、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哪些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19、采购活动记录需要涵盖哪些内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20、政府采购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情况下,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什么情形下组织重新评审?
只有在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的情况下,可以组织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可以,但是有触发条件。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本文法律来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

22、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宜吗?
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规定,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八条同时规定,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在同一地方制作(评审时发现其格式有雷同之处,文件的切割痕迹一致),会被判定为串通投标吗?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串标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4、采购档案是否依法由监管部门保管?
不是,采购档案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保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5、非法偷拍得到的材料,可以作为投诉“证据”吗?
不可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明确,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本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

26、供应商可以主动要求澄清投标文件里的事项吗?
不行。只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时,供应商才可以进行澄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7、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需要专家论证吗?
需要。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这就是说,公开招标投标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时,需要组织评委会或者3名以上专家论证,并需要出具论证意见和材料。

28、供应商的法定维权手段的哪些?
(1)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2)质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4)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9、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报价为零吗?
不可以,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免费不属于“有偿”方式。《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30、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使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吗?
不可以,询价方式只适用于货物类采购项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本文法律依据来源:《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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