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52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知识点一: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此,只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其中7种行政复议范围尤为重要: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的决定不服的;
4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知识点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加以解决。该受案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受司法监督的限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得司法救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