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55 行政诉讼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知识点一:审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知识点二:判决(轮换考点)
1.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3.认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其在一定限期内履行。
4.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即同类型的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明显的不公正) 的,可以判决变更。
5.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
6.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
知识点三: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