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1z308042 和解
中建政研
2017-06-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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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8042 和解的规定

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在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第三人参加而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疏导、劝说,使之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知识点一:和解的类型

(一)诉讼前的和解

(二)诉讼中的和解

诉讼阶段的和解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和解后,可以请求法院调解,制作调解书,经当事人签名盖章产生法律效力,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全部或一部。结束全部程序的,即视为当事人撤销诉讼。

(三)执行中的和解

(四)仲裁中的和解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仲裁庭的参与。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知识点二:和解的效力(轮换考点)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和解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