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8031 仲裁协议的规定
知识点一:仲裁协议的形式(轮换考点)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方式达成的仲裁意思表示无效。
知识点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知识点三:仲裁协议的效力(常考点)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二)对法院的约束力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依据。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就不能获得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委员会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以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被撤销等,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解决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