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5033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分类和处理
知识点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1.物体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灼烫
7.火灾 8.高处坠落 9.坍塌
10.火药爆炸
11.中毒和窒息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等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其中,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措施
1.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知识点三、安全事故统计规定(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