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建建设工程法规章节知识点:iz307043 规划
学员12106058
2017-06-3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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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z307043 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知识点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的资料。


知识点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 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知识点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项目, 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知识点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轮换考点)

1、《 节约能源法》规定,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

2、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并按规定划分为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一)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 1)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 2)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 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

( 3)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三)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 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填写《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并由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

2. 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在《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中签字确认验收结论。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验收会议,组织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对节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4. 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按照验收各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节能工程的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对建筑节能工程存在重要的整改内容的项目,质量监督人员参加复查。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符合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工程为验收合格,即通过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6. 验收资料归档

(四)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 1) 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 2 )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3)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 4 )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5) 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 ( 6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 .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 1)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2 )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3) 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4 )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5) 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 .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