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李干杰部长签署第4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名录》是分类管理的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2017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为使环境影响评价能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源头预防作用,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名录》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名录》对于排污许可管理与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起到重要纽带作用。
《名录》以环境影响作为建设项目分类的根本依据,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名录》中的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名录》中的二级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行业名称,经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现《名录》共设置了50个一级行业分类(按环评类别分类),192个二级类别(按项目类别分类)。其中,按项目类别须编制报告书的135小类,须编制报告表的163小类,须编制报告表的59小类。
《名录》明确基建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思路为:环境影响要素复杂,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毒性大、难降解;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可能对环境和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需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全面、详细、深入的评价和预测。对于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要素简单,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较小,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编制报告表,并有针对性选择1~2项环境要素开展专项评价。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即不需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实行备案管理。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强化污染预防作用,并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使环境影响评价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让环境影响评价真正回归本质。
环评是一项法律制度,各级环保部门秉持依法环评,公正执法,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促使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社会公众、环评机构等各类法律主体认真落实制度要求,既体现实体公正,又体现程序公正,维护了环评制度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