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不用招标了?业主可直接指定中标人?!(图文)
中建政研
2018-02-2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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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时代的终结?


据央视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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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2017年9月20日改革委就修改《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已经签署,2017年12月28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一点是: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该条修改前后对照如下:


现行条例: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修改草案:在中标候选人中甲方自行选定中标人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明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能作为中标人的情形和相关处理规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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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说

  • 第一名不一定中标

  • 甲方有权决定第二名或第三名中标


消息一出,网友和一些业内人士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也出现了很多争议:

1、假如第一名是普通企业与招标人无关系,第二名或者第三名是更有实力的企业,与招标人有关系,那么评委们可以根据评标人明里暗里授意,利用这个政策堂而皇之的让第二名或者第三名候选人中标了,这给腐败又带来了温床,对第一名非常不公平,别人辛辛苦苦中标的,就这么整没了?


2、如果招标人一早确定了要中标的单位,与评标的第一名不一样,这样就显得这个招标不公平,没有意义。


3、若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那就不要本法啦,走形式合规没啥意思,体现不了招与投的公允与透明。


4、应该先按公开预算规则下浮一定合理点后定价,然后从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中摇一号作为中标人。这样才能保证公平、公正,且有利于企业在生存、发展的基础上去创新。


5、随机抽取法是最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分办法,是不二选择,现阶段所有的评分办法,只能说是公开,没有公平、公正可言,所有部门、所有人能左右中标结果的都会有腐败行为。


6、要公平公正,首现要提高评标专家的公德品德,对投标文件应有良心的做出评价。


7、国内招标压价严重,可是工程项目每个环节企业还要赚钱,还要赚大钱,因此企业文化在千方百计挖掘“价格低质量还凑合速度还特别快”的项目公司,这往往就要偷工减料。牺牲质量为前提!

  • 修改之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修改之后,招标人可以授权评委直接确定中标人,可以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不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所以,自此以后,如果你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千万别着急去喝酒庆祝,业主可以不选择你做为中标人。


以后做项目,客户关系又回到了第一位,那些想低价冲标,不做工作直接来投标的,中标会越来越艰难。


有一些公司是基本上没有销售,不做用户关系的,他们因为有较好的资质,所以遇到有政府项目挂网了,就去报名投标。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就等着背后操作项目的公司来招安,谈得笼,就拿走几十万的招安费,谈不笼的,就直接冲标。


这种公司一年投十几个项目,不小心中几个就够养活公司,不中的,拿些陪标费,整点零花钱。


只不过,这些公司以后的日子恐怕不会那么好过了!


以下是《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修改前后对照表,请大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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