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决定设立雄安新区。这是继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具有全国意义的新区,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消息发布后引发了工程建设行业与企业持续广泛关注,雄安新区的设立对工程建设行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企业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与用好这一重大战略机遇?
在近日刚闭幕的“第四届中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高峰论坛”上,一位参与雄安新区规划与项目建设的业内人士分享了《雄安新区崛起的意义及其为基建企业带来的挑战与机遇》。现将其演讲整理成文,主要内容包括:雄安新区的历史定位、工程建设领域最新法律概览、对工程建设行业与企业的观察与思考,以及雄安新区的崛起为基建企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身为基建的一员,如果想借雄安新区的建设契机探寻企业发展的机遇,建议大家有机会去实地考察,亲身体验雄安新区的现状,可能就会带来志向的激励或内心的涌动,就会对能够为如此“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有些更直观的认识。
雄安新区问世背景
2015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审议研究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指出,“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以创造历史、追求艺术的精神进行北京城市副中心的规划设计建设。”
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雄安新区,最重要的定位、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打造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集中承载地。具体定位包括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创新驱动引领区,协调发展示范区,开放发展先行区。要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创新驱动作为雄安新区发展的基点,加快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集技术研发和转移交易、成果孵化转化、产城融合的创新引领区和综合改革试验区,打造京津冀体制机制高地和协同创新重要平台。
对于一个有志于参与雄安新区建设的企业来讲,要正确理解“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定位,如果投身雄安新区的建设,自身是不是具有世界的眼光,是不是具有国际的标准,是不是能带给它富有中国特色的内容,高点定位又是体现在哪里?这“四个定位”是政策释放给全世界的信号,是对企业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提出的非常明确的要求。
雄安新区的建设者要以创造历史的高标准来要求自己,努力创造新的里程碑,一座一座的里程碑会直接耸立在建筑发展历史的长河中,同时要具有追求艺术的精神境界。“建筑是凝固的音乐”,希望大家也是用这样一种精神状态去理解,在新的时期如何在建筑发展历史上树立自己的丰碑。
工程建设最新法律概览
2017年2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其中有几个信号需要引起重视。
第一,资质的改革。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还躺在资质的证书,黄金时期可能很快就要成为历史和过去。政策会多长时间落地不得而知,但是淡化资质的信号已经频频显示出来。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一个具体的落地文件,在提到如何贯彻落实“19号文”时特意指出,适用高担保额度代替资质的方案。工程担保意味着所有的基建企业要注重信用资本的累积,因为开保函也好,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好,或者到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申请担保,需要积累相当丰厚的信用资本,如果信用不好,可能会为了金融产品或者担保付出非常高额的资金成本代价。
企业要重视信用的积累。因为有了信用就可以融资,就可以开启担保与合作,就可以走向世界。国际工程承包需要大量使用信用,在承揽海外业务的过程中,采购资源平台上所有的询价都要以信用为前提。如果没有跟对方合作过,则需要出具当地银行、当地政府、当地企业能够接受的信用证或银行保函。没有国际信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寸步难行。
第二,缩小强制招标范围,专业工程可直接发包。现行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即施工200万元、采购100万元、服务50万元,以及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在后续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时很可能进行放宽。包括对“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是否一定要全部纳入依法必须要招标的范围”这样的问题尚无定论。在这之前,只要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即使是民营企业的投资项目也要纳入法定的招标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4〕14号)自颁布以来已经发展了13个年头,但是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固有的转包挂靠、工程量清单这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在长达13年的过程中仍未得到彻底的解决。所以,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向4个部门发出征求意见稿,有可能会带来新一轮对工程建设领域合同、相关法律制度的重大影响。
今年7月份国务院法制办终于推出了PPP条例征求意见稿。PPP是工程建设领域非常重大的新经济模式。
8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合同编发出征求意见稿,其中涉及到“合同法规则”这一篇章的改动是非常大的。民法总则颁布之后,将来的“合同法”会有比较大的变化。
11月10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引起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各参与方的高度关注。
观察工程建设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工程建设正逐步走向复合模式。第二,工程建设不再是简单的工程承包的关系,其中包含投资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运营法律关系,客观上要求基建企业必须进行管理升级。第三,新的交易习惯形成。交易方式的变化会形成新的交易习惯,合同约定不明适用交易习惯,所以现在很多行业都在积极制定众多的交易习惯。第四,工程建设的法律规制愈加显著。
工程建设发展的观察与思考
任何一家企业、一个行业想要往前发展,以及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在实现中国梦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做出贡献,那么它一定是先进的,必须具备先进的元素。在雄安新区的建设过程中,如果所有的东西都是传统的打法,就没有办法登上竞争的舞台。先进性不是自吹自擂,而是体现在技术含量上。技术性有一个评判的标准,就是在你的劳动里有没有知识产权、能不能形成可变现的专利?这才是最重要的。
2014年以来,PPP的兴起带来了崭新的模式——投资、建设、运营。近年以来政府在推动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不仅限于政府投资的项目、不仅限于PPP业务。随着投资建设一体化的出现,以及国际标准、国际规则的导入,多种法律关系盘根错节汇聚到最终的工程项目上,交易模式会越来越复杂。
从合同的角度来讲,一个好的合同经理人一定要具备很多维度的支持。只有拥有完备的知识结构与能力结构,树立自己的职业目标(例如合约CEO、投资CEO、法律CEO、风控CEO等),才有成为顶尖和领先的合同经理人的可能。
人工智能不可或缺,机器人已经走到我们面前。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加上AI的功能,就足以使律师事务所一些找资料与分析案例匹配的工作被AI软件取代。另外,随着远程移动软硬件效能大幅提升,配合AI人工智能,预算员的工作也将会被取代。如何面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这是需要大家思考的问题。
雄安新区带来的挑战
基建企业的投资模式面临挑战。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展过程中,项目投资模式发生了改变,对于需要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施工企业参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92号文释放出的信号已经很清楚,资本性融资要收紧,融资监管将得到加强。大家如果感兴趣,还可以参阅《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此外,需要解决好涉及投资金额、资本金融资、股权加债权等问题。二是,施工企业要真正参与PPP项目,一定要重视运营,寻找适合自身企业发展的路径,与产业进行紧密的融合,从运营中谋求更多的回报。对于直接投资项目,如何与基金等金融产品合作,做好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全过程的服务,也是发展的关键。
基建企业的建设方案面临挑战。在承包模式方面,19号文中提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在工程建设领域,有些行业运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比较多,有些行业运用的不多。对工程总承包了解是一方面,如何才能落地,如何通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盈利,这不只是传统的、简单的索赔问题,而是要求分包模式、分包资源、材料采购都要进行全面的提升。承包模式必然要进行一场优化和革命,传统的承包企业一定要开始进入设计施工一体化的研究,提升盈利能力。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以来困扰京津冀地区的问题是节能环保问题,产生污染的、背负沉重环境成本的建设方式可能要被取代。
基建企业的运营方案面临挑战。整体运营创新,服务产品创新,产业导入,项目风险及应急方案,以及收入与支出的经济性、合理性皆是需要考虑的因素。之前项目承担的内容如今变成了通过长期运营获得稳定的收益,在这个过程中如何搭建收入和产出的合理模式至关重要。只有突破传统项目的承包模式,才会产生新的增长点。长三角、珠三角的很多大型社区管理、雅居乐集团的“雅生活”分支等产品是精细化管理和运营创新的典范。
雄安新区带来的机遇
首先,不管到达什么阶段,建设是需要成本和资金的。国家这艘巨船在向前行驶的过程中,财政带来的资金是有限的,这就给社会资本、社会投资人带来了很多的机会。
其次,中央要求发展实体经济,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要靠先进的技术带动先进的产业,将发展方向锁定新兴领域、创新领域,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基建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把握住这一政策导向,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浪潮中夺得先机。
最后,援引习主席在十九大期间的一句话“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房地产领域的改革频出,共有产权房屋、长租房等各种各样的新型住宅产品在市场上出现,基建企业对此不能无动于衷,而是要对这样一些新的产品业态进行了解、研究,最终要适应它。机遇总是垂青有准备的人。
唯有创新,方可突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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