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住建厅发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作出相关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延续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考核:
企业主要负责人2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1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1名)
项目负责人2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
二、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一)总承包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类别和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标准如下: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包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文件原文: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建质发〔2017〕107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淡化前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厅《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请示》的电话答复精神,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质〔2016〕226号)精神,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及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或延续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照以下标准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2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1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1名),项目负责人2人(资质标准未要求注册建造师的除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
二、建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应严格按照工程类别、建筑规模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配备标准上增加。
(一)总承包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类别和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标准如下: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分包单位
建筑施工项目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三)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强化对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对建筑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监管,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岗、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在岗履职情况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上报省厅,省厅将严格依法依规暂扣或撤销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记入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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