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要求: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并选定了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而事实上,上海早在2011年便开始实行此项制度。上海市建设工程以施工工地为单位,由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形成监理报告,在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和其监理单位的同时,通过建筑建材业信息系统,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监理专报和监理紧急报告三类。
太原市最近也全面实行建筑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监理报告制度。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管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的,监理单位应立即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
而有些地方,监理报告制度的范围就非常广,比如近日湖北荆州出台的规定:在每月5号之前,监理单位将上月《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报送至当地质监站。
《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工程质量监理报告》中反映;
(二)施工进度情况;
(三)监理单位就有关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指令的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发出的质量文书的执行情况;
(四)工程设计变更情况;
(五)钢材、水泥、砌块、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进场及检测情况;
(六)见证取样情况;
(七)旁站情况;
(八)主要隐蔽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九)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处理情况;
(十)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十一)下月工程质量监理工作重点;
(十二)其它应说明的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办法》近日下发办法,对报告制度进行了细化。
简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宁建发【2017】30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控制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请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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