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2017-12-0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内容提要: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充分利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
2017-09-0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
内容提要:
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采取多种PPP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
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完善PPP项目价格和收费适时调整机制,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积极创新运营模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等;
推动PPP项目资产证券化,鼓励民间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2017-07-21
国务院法制办《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内容提要:
征求意见稿明确,合作项目协议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以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
政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的评审标准;
对合作项目协议中约定的财政支出事项,应当足额纳入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支付资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合作项目协议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并为社会资本方实施合作项目提供便利。
2017-03-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内容提要:
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制定社会力量进入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具体方案;
进一步扩大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建设运营,开展PPP项目示范;
落实土地税费政策: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新供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可按划拨方式供应。
发改委
2017-12-07
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2119号)
内容提要:
采用PPP模式建设运营的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包括重点水源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灌区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等;
指南认为可根据PPP项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PPP实施方式,并且针对新建项目、存量项目、在建项目提出了不同的实施模式;
在过去实务中,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主要是论证工程可行性,现在指南要求,水利PPP项目必须将项目是否采用PPP模式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
水利PPP项目融资及偿债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能违规提供担保。
2017-11-28
发改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7〕2059号)
内容提要:
对投资规模大、合作期限长、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相互合作,或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合作,通过组建投标联合体、成立混合所有制公司等方式参与,充分发挥不同企业比较优势;
对适宜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鼓励多采用转让项目的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降低转让难度,提高盘活效率;
对已经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经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通过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民营企业。
2017-07-03
发改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
内容提要:
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TOT、ROT、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
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2017-04-25
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
内容提要:
支持重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项目;
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建设、运营,或偿还已直接用于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
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鼓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
2017-02-20
发改委、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328号)
内容提要:
公布了全国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名单;
同时,在安徽省与湖南省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重庆市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公共停车场领域的PPP创新工作。
PPP主要政策文件
2017-11-10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
2017-08-14
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7〕86号)
内容提要:
鼓励政府统筹运用授权经营、资本金注入、土地入股、运营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养老项目建设;
推动财政资金支持重点从生产要素环节向终端服务环节转移,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支持养老领域PPP项目实施;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养老领域PPP项目。积极支持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养老服务PPP项目。
2017-07-01
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环保部《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
内容提要:
符合全面实施PPP模式条件的各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政府参与的途径限于PPP模式;
政府可以在符合PPP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但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不得对项目商业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2017-06-07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7〕55号)
内容提要:
鼓励项目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化融资安排、探索项目公司股东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和支持项目公司其他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
极探索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依托PPP合同约定的未来收益权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要求;
要求切实防范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刚性兑付风险和做好风险隔离安排。
2017-05-28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内容提要:
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
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017-04-26
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内容提要:
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对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或参与违法违规融资活动的,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金融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责任。
2017-03-2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
内容提要:
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可向PPP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
已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PPP中心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进入机构库;
鼓励咨询机构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明确服务标准,加强人员培训,开展绩效评价,共同维护咨询服务市场秩序,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