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资质升级意见公示,为什么通过率越来越低?升级越来越难?
中建政研
2018-02-2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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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的大小企业单位都清楚,资质是每个公司的最起码的标识和特征,有了资质也会有官方认证,才可以拥有参与招标的资格,那么资质类别、资质标准、人员要求等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变化,建筑资质申请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资质办理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但这又是建筑企业必须要办理的,很多朋友对于建筑资质办理的常识不是很了解,经常犯些小错误,导致资质办理失败,今天就为大家总结的10点办理资质可能遇到的问题。

2017年8月29日,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施工企业申报资质共78项,同意19项,不同意59项。建筑资质有51项通过7项,钢结构资质有12项通过5项,市政资质3项通过2项,矿山工程资质1项通过1项,隧道工程资质3项通过1项,机电资质有4项通过2项,桥梁资质2项通过1项,冶金资质有1项通过0项,石油化工资质1项通过0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两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自2017年1月-8月统计,共接到200余个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投诉举报相关事项,经核实后住建部共10次通报曝光63家建筑企业在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截止8月14日住建部官网公示还有80家建企被举报投诉,目前住建部正在调查核实中,具统计1-7月份曝光的这63家建企全部是因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而被通报,1年内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点击查看原文)

为什么资质标准简化了可是升级却越来越严了,越来越不那么简单了,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99%建筑企业这10大资质问题到现在居然还没弄清!!

1、申请资质时除网上申报外还需要另外提供书面资料么?

答:需要,具体要求请参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操作指南栏目。

2、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资质吗?

答:新设立的企业只能从最低等级申请,但涉及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办理延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需同时提出延续申请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手续。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目前,工程勘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暂未设有效期。

4、企业取得资质多长时间后可以申请升级?

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要逐级升级。

5、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6、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下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7、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吗?

答:可以。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的基本流程是:

企业申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中央企业初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接受申报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组织异地业绩核查→专家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向原初审部门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9、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10、企业针对公示意见提交了陈述材料,如何获知最终审查结论?

答: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企业注册登录后,即可获取该企业最终审查结论。

点击查看:建筑业资质大变革,这些政策需了解!

如通过上述方式未查询到相应结果,则表明该企业申报资质正在审查之中。

建筑企业资质申报重点注意事项

一、不能认定为企业业绩的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

1.单位工程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能作为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业绩考核。

2.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配套工程是指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3.超过时限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期间竣工的工程业绩。例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竣工(交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4.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注: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的,不考核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5.项目负责人不规范执业。

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中,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时存在非本企业注册建造师、不具备注册建造师资格、超越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或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企业该项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6.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7.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8.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考核。

9.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10.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

1.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单位工程,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分别考核累计和单项技术指标的,同一工程业绩可同时考核,但铁路方面资质除外。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业绩要求的“×类中的×类”必须分别满足,不能相互替代。例如,建筑工程一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完成“4类中的2类以上工程”,是指企业完成的工程中,高度、层数、单体面积、跨度等4类考核指标中至少应满足2类,否则即为业绩不达标。

3.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的,工程业绩应当分别满足各类别资质标准条件。

4.企业以施工总承包方式承接的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实行分包,均可作为其施工总承包业绩考核。

5.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以企业依法单独承接的专业工程业绩考核。

住建部将2017年12月31日业绩补录窗口正式关闭,未录入四库一平台的业绩不予认可!

住建部发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由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施工总承包特级)的新申请、升级、重新核定事项,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不再受理纸质申请。

2016年10月,住建部再发通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进行了简化,同时指出,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四库一平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2017年1月,住建部网站公示了新一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对447家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进行审查。其中,有42家建筑企业新申请或增项特级资质,有22家企业没有通过审查。不通过的原因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是:业绩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没有查询到,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2017年6月底住建部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下文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省级平台应当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市县的建筑市场日常监管业务......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同时要求,加快推进工程项目信息(即业绩)补录进程,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补录工作。根据近期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情况来看,被通报的多数为业绩弄虚作假。


二、设计、图纸问题

1.项目未提供图纸。

2.工程立面图纸不清晰,且未能反映项目为单体建筑。

3.项目图纸无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

4.工程提供图纸未能反映考核指标。

5.图纸中设计单位出图章有效期、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有效期和图纸出图日期不符,非有效图纸。

6.图纸设计人员注册执业印章存疑。

7.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三、合同、文件问题

1.工程中标单位非申报单位。

2.工程中标日期晚于合同签订日期。

3.合同协议书明确发包人建设内容与合同名称及竣工验收内容不符。

4.没有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直接发包情况报告书签发日期。

6.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中无竣工验收日期,不予认定。

7.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印章不清晰,不予认定。


四、项目负责人问题

1.项目负责人非建筑工程专业。

2.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时非一级注册建造师,属超范围执业。

3.项目负责人超二级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

4.项目负责人未注册在申报单位。

5.项目负责人在开工后变更注册至另一单位。

6.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负责人与合同中不一致。

7.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取得日期晚于项目中标日期。

8.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不达标。


五、人员、设备问题

1.一级注册建造师重复注册。

2.机械设备不达标。

3.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不清晰,未能反映设备名称及技术指标,不予认定。


2017年8月29日住建部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的公示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2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格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6、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9日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序号企业名称申请内容结论
1北京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2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3天津帝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4天津市众元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5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6重庆市博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7海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8山西伟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9山西中铝工业服务有限公司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10呼和浩特市公路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11辽宁众诚化工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12沈阳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13沈阳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14山东安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15山东福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16山东华海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同意
17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18威海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19江苏宏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20江苏金啄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21江苏万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22江苏鑫宸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23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24江苏真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25靖江永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26南京墨狮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27南通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28南通市百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29泰兴市天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30泰兴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31浙江交工金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32安徽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33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34安徽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35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同意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同意
36安庆市中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37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38滁州市会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39滁州市铜矿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40合肥西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41明光市白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42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43福建新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44福建中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45国建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46河南常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47河南辰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48河南二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同意
49河南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50河南森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51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同意
52河南省鸿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53河南旭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54河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55河南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56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57洛阳市根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58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59中铁中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60楚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同意
61湖北金五环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62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不同意
63湖北祥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64武汉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同意
65中建三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66湖南鑫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67湖南中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68广东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69广东浩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70广东宏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71广东金华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72蕉岭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73四川中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74甘肃飞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不同意
75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同意


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我部对四川省部分建筑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 、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该项行政许可申请。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处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

      1.对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作如下处理:

       ◎ 企业新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 企业在资质延续申请中弄虚作假的,不予延续;企业按低一等级资质或缩小原资质范围重新申请核定资质,并一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升级、增项。

      2.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且自撤销资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企业资质申报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企业或个人不良行为在全国诚信信息平台予以发布。

      4.对参与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或为企业提供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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