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库后再出发 PPP下半年料回暖
张景利
2018-04-18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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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题为《开放共创繁荣 创新引领未来》的主旨演讲。在谈到主动扩大进口时,习近平强调,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

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简称“GPA”)指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加快加入?考虑到我国财政部已将修订《政府采购法》提上日程,习主席对国际社会的承诺会对将来“修法”产生哪些影响?


什么是GPA?


GPA是WTO一项诸边贸易协定,主要目的是通过相互给予各自的产品、服务和供应商国民待遇,促进各参加方政府采购领域的开放。该协定强调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程序,并制定了一套解决参加方之间争端的国际程序。对于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程序,协定只是提出最基本的要求,并不强制各参加方采用同一套办法进行管理,因为各国情况千差万别,这与其他WTO协定的处理方式一样。

政府采购原本是一国政府和公共机构为履行其职责而发生的交易行为,属于“内政”。但随着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产业竞争力增强和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以欧美为首的发达国家将目标转向更具潜力的国家,要求开放其国内政府采购市场,使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从国内延伸至国际,受制于国际市场的牵制和影响。为了使政府采购国际化、发展制度化和规范化,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有国际组织开始酝酿将政府采购纳入多边协议谈判议题中,经过20多年发展,于1994年达成《政府采购协定》。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时对外承诺尽快启动GPA谈判工作。我们应该了解的常识知识是:GPA叫参加方,非成员国,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GPA的参加方共43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加入GPA有哪些好处?


从GPA参加方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加入GPA有利于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促进进出口贸易等。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仅有的几个《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存的国家之一,“两法”适用存在冲突的问题由来已久。例如纳入GPA出价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或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就是一大难题,国内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专家学者呼吁“两法”合并。随着GPA谈判进程的加快,相信对完善招标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两法”的深度融合甚至是直接合并大有益处。

加入GPA后,我国将获得进入欧美等参加方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机会,其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庞大,对于我国扩大出口和落实“走出去”战略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对进口产品的需求量也很大。正如习近平主席在此次博鳌亚洲论坛所说:“中国不以追求贸易顺差为目标,真诚希望扩大进口,促进经常项目收支平衡。”至于加入GPA是否会压缩民族企业的生存空间?影响肯定会有,但大可不必担心,因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并不等于将中标(成交)机会都拱手让给外国企业,给予他们的只是能够与中国企业平等竞争,最终选择权仍在采购主体手中。


“当务之急:部分国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三大类:政府、事业单位和团队组织,国有企业不在此列。但国有企业是否纳入出价范围,放开到什么程度,是GPA谈判的主要矛盾聚焦之一。我国国有企业与GPA参加方的其他实体有很大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政府不能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国内也没有针对企业的采购法律。国有企业纳入出价范围,会涉及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

从前几轮的要价和出价情况看,加快加入GPA进程,我国将国有企业纳入出价范围已是必然。为了更好地应对谈判工作,改革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迫在眉睫。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公益性国有企业例如公共交通集团、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厂等的采购活动,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范畴,其采购活动主要是为了给公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经营性国有企业,其采购活动则是以赢利为目的,是纯粹的市场行为,政府不宜管得过多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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