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就必须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收费标准、规划车位(车库)配置比例等信息,都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公开购房信息,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根据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市住建局对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再次进行明确: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并由许昌市房产交易租赁管理处进行查验,查验通过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将物业区域备案信息、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收费标准、管理规约及规划车位(车库)配置比例、处置方式和出售、出租价格进行公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予以明示,否则不予办理网签手续。
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实行物业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并明确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业主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