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七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我省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和竣工验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债券的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举借国内外债务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等其他政府性资金。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委员会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查处存在的违纪行为。
国土、环保、住建、公安、安监、人社、气象、农水科技、 经贸、交通、卫计、教体、档案、国有资产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编制建议计划,建议计划包括项目背景、建设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年限等内容,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申请市级以上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估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内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签署意见;估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初审后报请主要领导审定签署意见。
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经县人民政府会议或领导审定同意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会议纪要精神,按照管理权限依次审批或报请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第七条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市级以上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和报请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中、省、市另有规定和具体要求的,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发展改革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相关审批手续;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县政府领导签署意见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审查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申请市级以上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报请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中、省、市的具体规定和深度要求编制;使用县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或自行组织编制,其深度也应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应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和支撑性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建设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年限等内容与县人民政府审定的建议计划不相一致的,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由项目审批单位实行核准。
(一)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含招标实施方案的独立章节,明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载明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二)招标项目申请不招标、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招标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自身为项目建设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四)因特殊原因,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相关规定单独报送招标实施方案。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依据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相关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初步设计说明书、概算书、设计图册和附件等四部分组成,其文字说明、工程量和投资等要相互对应并保持一致。
初步设计必须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进行编制,如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和生产工艺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概算总投资额变化幅度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额10%的,应重新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并按程序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在土地、环保、规划、外部供水、供气、道路等建设条件和资金来源基本落实,地勘等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批复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附属工程应一次性设计到位,严禁工程甩项。
第十二条 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本条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防汛排涝等水利抢险加固工程项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文件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县发改局负责汇总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会同财政部门衔接部门预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批准后,县发改局应当及时向各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可直接转发或下达),并通知本级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管理权限下达调整计划或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调整。
第十九条 申请市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申报的要求,及时通过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软件系统进行申报。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各项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到县监察委员会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采取“代建制”方式进行建设,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产生,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各自的职责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主要原材料采购等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建设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相关规定负责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并在人社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第五章 项目概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得到批准的初步设计是指导政府投资项目施工设计、工程建设、计划安排、投资控制和开展项目审计、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初步设计阶段地质勘察所揭示的地质条件差异)、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调整初步设计方案或概算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调整方案或调整概算书,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方案及调整概算书原则上应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编制,申请调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项目建设的有关招标和合同文件,以及反映概算执行情况的有关协议、支付凭证等材料;
(三)能够说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受自然灾害影响的支持资料;
(四)设计变更文件及调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五)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必须具有原批复概算的执行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累计完成投资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的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六)调整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与人为因素对调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一)对申请调整初步设计方案或概算的项目,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批复概算10%且额度在5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
(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或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经审计机关审计后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专家或评审机构对调整概算进行评审,再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未调整的部分,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自行消化。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基数。对由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投资需求超过原批复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三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方案、调整概算书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或会议审定后,县发改局按管理权限审批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因初步设计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的工程项目,工程量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定。工程单价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无相应合同约定的采取适用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确定;增加工程量概算额度在50万元以上且无合同约定单价的,由建设单位商相关参建单位按照适用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初步提出工程单价,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参与,邀请发改、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等单位监督,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专家、造价人员和法律工作者共5人以上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工程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发改局为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完成;
(三)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节能、抗震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县发改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工程竣工决算报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资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项目,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节能、抗震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时限,在竣工验收前向各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六)重点编制完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程序进行。
(一)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管理运行等单位参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与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因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质量评定存在困难的,应先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评估,后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档案管理、节能、抗震等部门申请专项验收,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环境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消防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档案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和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主管部门负责。
节能抗震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项目满足节能和抗震要求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节能、抗震验收由相应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有关资料文件等,全面详实准确地编制竣工决算,报审计机关审计或进行决算审计备案监督。
(三)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整改到位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四)移交固定资产。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接受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明确。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县发改局按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或与项目主管部门联合报请市级以上相应竣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县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或专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主任委员负终审责任,各委员均要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听取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情况介绍;
(二)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三)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做出评价;
(四)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做出评价;
(五)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六)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印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四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发改局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后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四十五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
县发改局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四十七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第四十八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县发改局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四十九条 列入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后评价需要,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前期及实施阶段的各项正式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五十条 县发改局通过项目后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后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一条 县发改局将后评价成果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机构参考。对于通过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大力推广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八章 项目建设监督
第五十二条 县发改局负责对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查,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重点稽查下列事项: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所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的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建、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建设实施情况;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执行项目批复文件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开展以下形式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二)与监察、财政、审计等单位开展联合检查;
(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等。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进行监察;
(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批准或者要求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下达政府投资计划或擅自调整政府投资计划的;
(五)未按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概算投资的;
(六)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八)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审批许可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调整投资规模的;
(四)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五)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性投资资金的;
(七)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九)转移、隐匿、纂改、毁弃项目审批和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的有关材料,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全县范围内通告,3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违背国家和省市有关代建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授意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使用市级以上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中、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使用国内外组织及个人捐赠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8年9月17日印发,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