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夯实工程质量安全基础 对监督机构及人员实施双重考核
学员12106058
2018-09-28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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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住建厅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施双重考核。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护保证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安监人员)是指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取得监督人员资格证书,依法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督人员可以同时取得质监人员资格证书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

  《办法》明确,各级监督机构、人员初次考核合格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质安监总站负责对已经考核认定的质、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行动态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督机构应对所辖县市区质、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实行动态考核。

  《办法》要求,对质、安监督机构资格达标情况动态考核不合格的进行约谈或发函督促整改。同时对季度督查和目标考核中排名靠后的监督机构实施差别化管理,由省质安监总站重点抽查考核其监督项目。对动态考核和差别化管理后仍整改不到位的质、安监督机构,将取消其质量安全监督资格,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监督规范化考核排名靠后的监督人员(监督组)由本级和上级监督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考核其所有监督项目。差别化管理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离岗学习措施。离岗学习后还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各级监督机构应上报省质安总站,收回其监督人员资格,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

  《办法》明确了各级质、安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职责,同时提出了尽职免责依据。《办法》的出台为规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