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中的规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及配套定额的相关规费费率、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2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及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按本通知附件中的相应费率标准调整。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布之日(不含)前已批复的设计概算不再调整。2019年5月1日后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按本通知的费用标准调整相关费用,但已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规费费用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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