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全资国有企业的经营部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他受贿共787万余元,为其他公司围标、串标等提供帮助,其中涉广州地铁5号线部分工程项目。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原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阮某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阮某某,男,1966年7月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系原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是全资国有企业。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阮某某先后担任该公司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在此期间,阮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曾某、周某、广东省某工程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在广东省曙光农场商品猪规模化养殖场项目、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中山八站I号通道)土建工程等项目中,为项目围标、串标提供帮助,收受曾某、周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787.7万元。
法院共认定了十宗受贿犯罪事实,其中一宗犯罪事实是: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阮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广东省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特种工程分公司的请托,在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中山八站I号通道)土建工程项目、广州市轨道交通(五号线科韵路站III号、广佛线西朗站VI号出入口通道)土建工程项目等招投标中,为该公司围标、串标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赵某贿送的共计20.5万元。
阮某某供述说,在上述项目中,赵某都是依次把对应的好处费在上述工程项目投标的前后几天送到其位于增城新塘的办公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退清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阮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扣押被告人阮某某的赃款787.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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