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索赔的干货集锦
王伟
2019-08-09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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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知道索赔的含义和法律性质,索赔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就是经济补偿,如今我国对其重新定义为: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错而应对方承担经济损失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我国的民法通则111条对索赔的法律性质做了非常清晰的界定:

「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并非惩罚;」

承包人向业主索赔是什么意思?

「是因为业主的过错造成承包人的损失,承包人就此损失要求业主进行补偿;」

而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又是什么意思?

「是由于承包方的过错造成业主方的损失,业主方就此损失要求承包人赔偿业主;」

以上所述为索赔的含义和法律性质

将二十个典型三超项目的所有索赔原因统计分析发现引发索赔原因有主观因素有客观因素,总共有十八类原因,但它们的概率并不相同:

(1)设计错误引发的索赔占总索赔量的46%,总索赔额度的40%,几乎占到了一半,所以业主投资控制的重点在设计!

(2)变更引发的索赔占总索赔量的26%,总索赔额度的28%;

(3)现场条件变化引发的索赔占总索赔量的15%,总索赔额度的13%

以上三类原因是费用索赔的主要原因;

(4)而恶劣气候引发的索赔占到工期索赔的60%,总索赔的16%;

承包商向业主索赔有两个目的:要费用、要工期,前文中前三个原因是承包商索要费用的主要类型,而第四个是承包商向业主方索要工期的主要原因,将以上四类原因加一块以外的其他原因还不到总索赔的2%,总索赔额度的7%;

显然在十八类索赔的原因当中,业主一定要找到源头控制投资,主要抓四类分别为设计错误、工程变更、现场条件变化,恶劣气候,对于最大的问题设计错误想要解决定要通过对设计院的管理来进行,应怎么管理?

对设计院的管理一定会用到设计合同,而工程变更首先便于管好设计院,第二便于管好甲方,第三便于管好咨询单位,因为清单编制错误也会引发变更。

而现场条件的变化也可能是业主方引起的,而恶劣气候是我们所不能控制的,但是我们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损失,以上所述即为控制的源头;

、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七种常见类型,如下:

业主拖延工期索赔、业主变更索赔、加速施工索赔、工程中断索赔、合同终止索赔、特殊索赔、其他原因索赔

而业主想要防止承包商索赔需要从自身做起,有以下几点:

(1)不随便要求承包商加速施工,除非是已提前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否则在施工期间提出来是不可以的;

(2)不要增加很多变更

(3)按照合同工期,不轻易提出加速施工需求,中断施工等..

承包商的索赔大多由于业主方合同漏洞或合同策划不到位,工期策划、设计缺陷引起的,所以需要从自身做起;

业主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的四类因素:

(1)承包人延误甲方工期可以向他索赔

(2)工程质量缺陷索赔

(3)经济担保索赔

(4)其他原因索赔

相比之下业主方能够向施工单位索赔的原因要少一些,但要记住的是无论是承包人向甲方索赔,还是甲方向承包人索赔,必须要明白某个事件发生以后是否构成索赔;

以下为是否构成索赔的三个要件,这三个要件要同时满足,索赔就成立,缺一不可:

(1)承包人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

(2)承包人要有有效的证据

(3)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法定是两个28天。

承包商向业主方索赔的法定程序是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其中法定如下文:

(1)第一个28天:是由于业主方的过错造成承包人损失,如果承包人向业主索赔,承包商必须要在索赔事件发生以后的28天提出索赔,否则过了28天视为承包人放弃;

(2)第二个28天:是业主方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28天内要给予回应,这个回应包括同意也和不同意,不同意要有理由,若业主方回复意思不明,不说同意也不说不同意,或不同意没有理由的视为业主同意,反之一样。

发包方向承包方索赔的程序也可以概括为两个28天:

(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损失,发包人必须在索赔事件发生起的第一个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报告,否则超过28天视为发包人放弃索赔

(2)反之发包人按时提出索赔报告,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第二个28天内回应,过期视为承包人默认,默认情况下发包人就可以扣,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

如果法定的两个28天能满足现场的管理人员要求,并满足业主的管理流程,按法定来写就可以了。如果不能满足发包人的处理流程,是可以将其约定为两个30天,如果嫌它长可将其约定为两个24天;

注意:在索赔计算时,在增值税条件下索赔的计算:

(1)计算索赔额用到的人材机统统安装不含税计算

(2)按不含税的人材机计算的索赔额要×1.1,连同对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同计入含税索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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