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强化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规范
张景利
2019-08-1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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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强化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规范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要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 

《意见》提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应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发包单位,不得再划分标段。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合同,依法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总包单位不得违法分、转、挂 

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应当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应当全面认真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施工现场实际负责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应当与中标项目经理一致,确保到岗履责。 

分包单位要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并依法签订合同。专业分包单位、专业作业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专业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要求及相关责任与总承包单位相同。专业作业承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当仅限定在分包工程的劳务作业费及必要的辅材费用,不得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强化实名制管理制度 

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形成严格监管的高压态势 

《意见》要求,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层级监督,健全常态化监管联动机制,形成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合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每季度随机抽取不少于5%的项目进行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通报曝光,将违法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发现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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