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网:湖北工程验收进入新模式
以往,企业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准备四五套厚厚的材料,多个部门跑上好几趟……
现在,推行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14个工作日内就能搞定!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一改以往繁琐独立的“多头验收”方式,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可在14个工作日内出件,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数据显示,2018年我省建筑工程竣工7661项,竣工面积9589.70万平方米,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但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多头跑”、“来回跑”的问题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
按照《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今年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联合竣工验收模式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园林、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此前,武汉市、宜昌市作为试点城市,已经开展了联合验收和“多验合一”的尝试,成效明显。2019年4月,省住建厅启动省建设工程联合验收暂行办法编制工作,并于近日正式公布了《办法》原文。
《办法》规定,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联合验收事项共7项,涵盖规划条件核实、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审批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后,分发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
预审意见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补充审查通过后,审批服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向职能部门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收到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决定书后,各职能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整改的,各职能部门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验收通过后,由审批服务窗口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称,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从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到验收完成的时限,改为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将极大简化程序、减压环节、压缩时限,提高验收工作效率。
据悉,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正在建设之中,未来依托统一网络工作平台,我省还将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出件”的全流程网上办理模式。
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人防办、城管委,武汉园林和林业局、宜昌林业和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联合验收的指导与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对本行业的验收事项开展指导与监督。
各市(州)、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是本级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各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人防、城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规划、土地、人防、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各市(州)、县(区)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 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1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 各市(州)、县(区)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窗口(下称“审批服务窗口”),并向社会公告。审批服务窗口主要负责受理申请、收件、发件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向具有管理权限的市(州)、县(区)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审批服务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与审批服务窗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第十条 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审批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材料(见附件1、附表1)后应予以登记,并在当日分发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见附表3)。预审意见分为材料齐全、材料不齐全两类。各职能部门预审意见均认为材料齐全,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表5)反馈给建设单位,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见附表2)反馈给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不齐全,应出具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见附表4)连同预审意见单一并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职能部门限期内未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预审意见单的,审批服务窗口可视同该职能部门预审意见认为材料齐全。
建设单位根据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要求,将补正材料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由审批服务窗口分别转给相应的职能部门补充审查。对补充审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将预审意见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全部补充审查通过意见单后,审批服务窗口于当日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同日出具联合验收告知函反馈给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收到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决定书后,各职能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见附表6)。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职能部门应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审批服务窗口,审批服务窗口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整改复查。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审批服务窗口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审批服务窗口收齐各职能部门验收通过意见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7)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3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第十三条 对通过本办法第七条(一)~(七)验收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工程备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反馈给建设单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五条 对于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审批服务窗口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验收事项涉及的表格、文书、证照等材料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和验收资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收集、整理,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八条 联合验收系统上线运行后,相关流程、材料清单等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2.附表1-7
附件
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清单
一、由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共性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1份);
3.竣工报告(原件1份,办理园林验收、消防验收、质量监督验收需要)。
(二)专项材料
1.规划土地验收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原件1份)。
2.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申请材料
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及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实)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申请材料
(1)经图审机构盖章确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纸质版和电子版):①消防设计专篇: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Word文档存光盘;②纸质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和建施(平面、立面、剖面);③电子版消防竣工图纸:建筑总平面(以规划最终确认的为准)、建施(平面、立面、剖面)、水施、电施、暖通,应为DWF格式,存光盘;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及与消防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记录(原件1份);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份);
(4)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所在建筑原有消防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文件(复印件1份);
(6)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统计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7)施工(消防、装修、保温、检测)合同和消防产品(保温材料、装修材料)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8)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装修改造工程提供,复印件1份)。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1)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监理报告(原件1份);
(2)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原件1份);
(3)防护设备质量验收表(原件1份);
(4)临战转换技术措施(原件1份);
(5)人防工程登记表(原件1份);
(6)人防工程隐蔽工程验筋会议纪要及检查记录(原件1份);
(7)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自评报告(原件1份);
(8)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人防防护设备保修书、己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及暂缓安装人防防护设备清单、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防护设备质量安装检测综合报告(原件1份)。
5.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1)绿地测量成果图及DWG格式;
(2)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总平面图。
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清单及归档说明
(2)归集编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实体档案(原件)或建设工程档案预审意见单
7.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申请材料
(1)验收监督通知单(原件1份)。
以下申请材料由验收部门现场核查,申请单位不用提交窗口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3)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4)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委托监理的项目);
(5)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6)住宅工程类别项目需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二、由职能部门通过电子证照库等系统自行调用的材料,申请人仅需携带原件供窗口或职能部门核验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
(二)总平面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三)经红线放线、灰线检测及红线验线合格后的建设工程红线定位册、核位红线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土地证)及附图(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需要);
(六)园林验收意见(办理规划条件核实、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七)人防历次审批意见(办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八)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九)消防部门按消防管理规定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办理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十)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办理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抽查、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质量验收监督需要);
(十一)企业法人工商执照;
(十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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