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明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各省市住建部门要参照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
自湖北省开始,各省陆续公布取消临时二级建造师相关通知,目前为止,已有9个省市发布相关政策,小编汇总如下:
8月1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率先明确二建临时证书自即日起取消。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8月2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持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参加二建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8月8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8月8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020年12月31日前,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8月8日,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明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2019年12月31日前,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8月16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关于取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8月16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一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两个考试科目,二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一个考试科目。
8月16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一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两个考试科目,二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一个考试科目。
8月19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临时证书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一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两个考试科目,二建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一个考试科目。
文件原文:
湖北省
通知链接:
http://zjt.hubei.gov.cn/gk/zcfg/ywwj/wjtz/164098.htm
浙江省
通知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19/8/2/art_1588053_36339019.html
江苏省
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就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参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苏人发﹝2005﹞19号)精神,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考试;持有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如需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考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8日
通知链接:
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19/8/8/art_8639_8667789.html
吉林省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吉建管〔2019〕2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住房和建乡建设 部于2019年7月19日取消了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同时,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将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执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不再允许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及时向企业及持有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传达该“通知”的要求,做好衔接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及安全。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8日
通知链接:
http://jst.jl.gov.cn/jzgl/wjxx/201908/t20190809_6027690.html
四川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推进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精神,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8日
北京市
关于取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印发时间:2019年08月16日
京建发〔2019〕343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现将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持有北京市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76号)第六条规定的,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部分科目。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
通知链接:
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qtwj/zyryltz/53600963/index.shtml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公告
第898号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19〕50号)要求,现对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取消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级注册行政机关停止办理与其相关的业务。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不得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凡持有注册在我省的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参加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在满足相应的报考条件基础上,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两个考试科目,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人员可减免一个考试科目。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6日
通知链接:
http://www.hljjs.gov.cn/plus/view.aspx?aid=49321
福建省
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0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的要求,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取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做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现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办理有关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各项注册业务。
三、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限时未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6日
通知链接: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jzsc/201908/t20190820_4967529.htm
山东省
通知链接:
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19/8/20/art_5459_69785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