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试点对象: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作为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试点对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限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15年;防水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10年;装饰装修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5年;机电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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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或赔付后,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配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三亚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2019年7月3日
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关于研究推进工程质量保险的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建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我省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高效、顺利推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保险内容
(一)定义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责任期限和保险范围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修复赔偿义务的保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二)试点对象
将海口市、儋州市作为我省推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主要试点地区,鼓励其他市县开展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新建的住宅工程项目作为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试点对象,鼓励其他条件成熟的新建公共建筑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三)试点保险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基本承保范围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4)阳台、雨蓬、挑檐、飘窗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
2.防水工程
(1)地下防水渗漏;
(2)屋面防水渗漏;
(3)外墙(含外窗)渗漏;
(4)厕浴间防水渗漏。
3.装饰装修工程
(1)墙面外观质量缺陷;
(2)墙面、顶棚抹灰层出现空鼓、开裂、脱落;
(3)全装修的质量缺陷。
4.机电工程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质量缺陷;
(2)供冷与供热系统工程的质量缺陷。
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四)试点保险期限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限为: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15年;
2.防水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10年;
3.装饰装修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5年;
4.机电工程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不少于5年。
鼓励保险机构与建设单位双方协商延长保险赔偿责任期限,到期后鼓励续保。
保险赔偿责任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
(五)保费计算及费率核准厘定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
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报备,其中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款应当向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六)投保模式
投保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投保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后,可取消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七)承保模式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鼓励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应当遵守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
(八)风险管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简称“TIS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工程参建各方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风险管理工作开展。
TIS机构是为建设项目提供质量风险监督、检查和评估等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独立性,不得与参建单位有关联。
TIS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按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开展全过程风险检查,形成过程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
TIS 机构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
TIS 机构的过程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接到过程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并抄送保险公司。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保险公司参加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施工单位没有完成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设计或施工单位与TIS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九)索赔申请
建设单位在竣工交付时,向房屋建筑所有权人(简称“被保险人”)提供由保险公司编制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告知书》(简称告知书),告知书中应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被保险人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房屋建筑存在质量缺陷的,可按告知书所述流程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
(十)核定赔偿
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索赔申请后的7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或赔付;如对索赔内容有争议的,保险公司须先行赔付,再按有关程序开展争议鉴定。
(十一)代位追偿
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或赔付后,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配合。
(十二)其他
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二、工作目标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先行先试、逐步推广为原则,充分结合海南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现状,稳步推进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具体工作目标:
(一)培育和发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市场。通过市场化机制,市场供给围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需求实现产品多元化和服务个性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覆盖面达到工作要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市场健康有序。
(二)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制。风险评估、识别、排查的实施责任是保险公司,实施主体可以是保险公司内设专业部门或由保险公司聘请的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TIS机构)。工程参建各方应积极配合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开展工作,住建部门应对TIS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估,对风险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
(三)逐步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确定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实施的保障措施,明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参与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保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强化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信用管理,加快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提高保险市场竞争意识,以市场化手段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强化参建主体质量责任。
(五)保护建筑产权人合法权益。通过保险机制的建立以及保险信用管理,保障交付后房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化解质量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7月—2019年8月)
试点地区对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企业及项目进行专题调研,了解试点实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探索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措施,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一批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
(二)试点阶段(2019年9月—2021年6月)
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对试点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对承保试点项目的保险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对TIS机构的能力进行评估,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试点项目的投保模式、承保模式、全过程风险管理、TIS机构职责定位、工程质量缺陷争议处理、承保理赔流程、保险责任争议鉴定等进行跟踪分析并及时给予帮助指导。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工程质量保险政策意见等,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稳妥推进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1年7月—2021年12月)
试点地区对试点项目进行回顾分析,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项目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试点实施方案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全面推广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
省住建厅和海南银保监局总结试点地区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制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进一步开放保险和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市场,推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设和运维过程中的监管模式改革,为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做好制度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试点地区应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细化试点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协调试点工作推进,确保试点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
开展课题调研,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实践中发现的好做法、好经验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及时解决,并及时研究政策调整。
(二)积极创新,稳妥推进
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利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手段,稳妥推动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覆盖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闭环管理模式。对在试点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保险机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要各司其责、通力合作,结合项目特点,统筹谋划、精心组织、积极创新,通过试点发现和解决问题,探索控制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手段,为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化积累经验和提供示范案例。及时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项目监管和宣传教育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试点项目运行情况的过程管控,做好监督服务指导,切实履行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根据试点情况加强对试点项目创优夺杯工作的扶持力度。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及时回应广大群众和投保单位的诉求,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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