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不同的任务:勘察设计、投融资、施工建设、运营管理,等等。
那么,联合体中的成员是否可以不作为项目公司股东?
在《招标投标法》中没有相关规定。
在《政府采购法》第20条,要求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要求联合体全体成员对于采购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尤其重要的,财办金(2017)92号文件下发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该通知答记者问:“社会资本的股份不得由第三方代持,遏制当前部分社会资本中选后自行指定其关联企业、子公司、基金等第三方代为履行出资义务,以及部分联合体参与方只承揽项目施工或设计任务、不实际出资入股等不规范操作现象”。
所以:联合体成员都要做项目公司股东。
至于联合体成员中,完成了各自的任务后,想提前退出,则需要在《PPP项目合同》中提前约定,或与实施机构进行协商,征得实施机构的同意。底线是,联合体的牵头人(“带头大哥”)接受其他成员的股份,牵头人留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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