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总包方依法分包后,便与分包方形成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双方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相互监督,共同完成项目任务。
笔者认为,总分包双方应当形成合法合规的命运共同体。
总包分包的零和对抗思维已过时,构建EPC总分包命运共同才是未来!
命运共同体体现为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具体可由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风险共同体、法治共同体等构成。
本文所提分包应当作扩大解释,包括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设备租赁等等法律行为与关系。
1 利益共同体
其一,这是首要的,是总分包双方企业属性所决定的,是客观的、合法的、必要的。
其二,双方应坚持共同付出并获利原则与策略,通过自身努力、通过实施项目,为自己同时使对方获取合法合理合约利益;只求自身获利,而不顾对方利益,是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乃至命运共同体的;所涉及的项目也是难以搞好的。
其三,当需要变更索赔时,分包方应依法合规按约配合总包方。
其四,维护利益不变。具体利益确定后,不得随意扩大或增加利益而使对方受损。
五,坚决反击任何一方的利令智昏行为。
譬如,有项目发生分包方因向总包方索要不当利益无果后,举报自己偷工减料,意在扩大事端,迫使总包方满足其利益要求;对此,应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坚决予以还击,弄清是否属实,弄清是否属敲诈勒索、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等。
2 责任共同体
要实现利益,必须履行责任义务。
其一,总分包双方要依法合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要明确责任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其二,要依法合规诚信全面履约,将责任落到实处,完成合同任务。
其三,当产生违约责任时,要依法依约追究责任;同时要依法向建设方承担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 风险共同体
在履行责任、获取利益的过程中,总分包方双方不可避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风险,譬如业主欠款、安全、质量、环保、第三方侵权、行政处罚、诉讼、廉洁等等。
双方应该携手共同防控风险、应对风险、分担风险、化解风险,避免和减少损失。决不能是一方只享受利益而与风险无关。这些风险分担的内容可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
4 法治共同体
这是依法治国、依法治企、依法合作的需要。
其一,双方都应开展法治建设,打造法治项目;将法治理念贯穿到项目建设全过程。
其二,总包方也可以多种形式与分包方一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其三,总包方可以主导开展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法治共建活动,为项目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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