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工程勘察难,亟需向信息化监管方式转变,试点工作已开始
王伟
2019-09-02 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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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等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设〔2018〕6号)要求,广西住建厅印发了《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异常处理规则(试行)》(桂建发〔2019〕8号,以下简称《规则》)。


 一、《规则》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工程勘察由于是野外作业,难以监管,常常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收费标准取消,市场竞争加剧,一些不法企业以极低价格中标,在钻孔数量、深度等方面弄虚作假,对工程质量带来了严重隐患,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因取证调查难,传统人工方式已难以有效监管,亟需向信息化监管方式转变。


        2017年,我区获批成为全国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省份。试点要求通过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勘察生产的全过程监管,推动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并为今后的勘察成果数字化交付、审查、存档奠定基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学习先进省份经验、在部分设区市和勘察单位开展试点试用的基础上,于2018年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公开招标采购开发建立了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规则》的出台规范了工程勘察钻探各类数据的采集传输、管理使用等,也为推进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提供重要依据。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规则》以加强质量监管和提高勘察生产效率为原则,对信息系统工程勘察钻探定位、记录、描述等有关数据的采集及异常处理等问题,制定了相关标准和规则,并明确了异常处理措施。目标是通过GPS对钻机进行定位,勘察现场人员通过手机或平板电脑进行数字化实时记录和描述,同时采集人员、时间、地点、照片、录像等信息,对勘察钻探过程进行全程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同时将原来传统手工记录、描述工作转化为数字化方式,提高勘察生产效率。《规则》主要内容共六大部分:

      (一)适用范围。明确为应用信息系统的房建市政工程。

      (二)基本规定。对数据采集及异常的定义、数据的上传、异常的类型进行了规定。

      (三)勘察现场作业信息采集及异常规则。一是对钻孔位置信息的采集及异常进行了明确。二是对钻探记录和描述信息的采集及异常进行了明确。首先要求勘察单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字化记录和描述,其次对钻探过程提出了相关拍摄要求:一部分为工作照片拍摄,包括开孔、终孔各要求1张包括相关人员在内的现场照片,以及项目负责人在现场照片、终孔提钻录像,防止虚假勘察;一部分为根据国家工程勘察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对岩(土)芯、取岩(土)样、取水样、原位测试试验等工作进行拍照,保证这些工作的真实性。尽管增加了一些拍摄工作量,但总体工作量不大,且通过数字化记录和描述,比原来全部要求手工进行记录和描述相比,会大幅减少勘察单位工作量、提高勘察生产效率。

      (四)其他异常。对勘察作业前未通过信息系统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报告异常”、钻进速度过快涉嫌造假的“速度异常”、未满足钻机管理、描述、编录有关人员规定的“人员异常”进行了明确。

      (五)异常处理规则。对出现异常时勘察企业和主管部门如何进行处置进行了明确,其中严重异常数据要求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占比超过50%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由于有些山区存在通信信号差无法进行GPS定位的情况,明确了该情况如何处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169号)和我厅《关于印发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等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设〔2018〕6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异常处理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4日


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异常处理规则

(试行)

       为加强全区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监管,规范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工程勘察钻探定位、记录、描述等有关数据的采集及异常处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应用信息系统的新建、扩建或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基本规定

      (一)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采集是指使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完成钻探定位、记录、描述等工作,然后将数据传输至信息系统的过程。

      (二)信息系统对每一次记录和描述均附加了GPS数据和时间数据,因此无须将每一笔数据实时上传,在有无线通讯信号或wifi信号时再上传数据即可。但为避免客户端硬件损坏造成数据丢失,完成的记录和描述数据应逐一及时上传。

      (三)信息系统根据异常规则设定对上传数据的时间和空间信息进行分析,如勘察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采集的数据出现缺失或工程勘察行为不符合规范管理要求,视为数据采集异常,系统将进行预警。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异常分为轻微、一般及严重三个档次。

      (四)数据采集异常分为数据缺失异常和行为规范异常两大类。其中,数据缺失异常是指在勘察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采集的数据出现缺失,包括技术性数据缺失以及技术人员相关工作照片缺失等。按数据类型细分为技术数据缺失异常、照片异常、录像异常。行为规范异常是指工程勘察行为不符合规范管理要求,按行为类型细分为报告异常、位置异常、速度异常及人员异常。

      (五)工程勘察信息化数据的采集除符合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勘察现场作业信息采集及异常规则

       (一)钻孔位置信息采集规范及异常判定。编辑勘探点信息时,首先应将数据采集设备(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置于孔口位置,待GPS信号稳定后点击“定位钻孔”按钮,完成孔口定位。信息系统将自动上传每一个钻孔的第一个数据(钻孔信息输入、孔口定位后保存的数据)。

       信息系统将对钻探过程中每一次记录时自动获取的GPS数据与最初钻孔定位的GPS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如记录的位置偏离钻孔定位位置距离超过200m的,视为位置异常:

       ⒈ 同一钻孔下,位置偏离值超过200m的记录数占比不超过20%的,视为轻微异常。

      ⒉ 同一钻孔下,位置偏离值超过200m的记录数占比超过20%但不超过50%的,视为一般异常。

       ⒊ 同一钻孔下,位置偏离值超过200m的记录数占比超过50%或最大偏离值大于500m的,视为严重异常。

       (二)记录和描述信息采集规范及异常判定。

       ⒈ 勘察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和描述,如进尺、岩土描述等应当记录、描述的数据缺失的,视为技术数据缺失,严重异常。

       ⒉ 在钻探过程中,应按照以下要求对相关内容进行拍摄,不符合拍摄要求的,视为照片异常:

       (1)开孔拍照。每一个钻孔在钻探前应拍摄至少1张照片,照片应包含钻机、机长(司钻员)、描述员的工作合照。人像要求正面,清晰可辨。如照片缺失的,视为严重异常。

       (2)终孔拍照。每一个钻孔钻探完成后应拍摄至少1张照片,照片应包含钻机、机长(司钻员)、描述员、编录员、岩(土)芯以及项目指示牌(项目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钻孔编号、钻探时间、钻孔深度、描述员和编录员姓名)。如照片缺失的,视为严重异常。

      (3)负责人拍照。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勘察单位指定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在项目现场,以钻机或岩(土)芯为背景拍摄至少1张工作照片,人像应清晰可辨,其中甲级勘察项目必须拍摄项目负责人照片。如照片缺失的,视为严重异常。

       (4)岩(土)芯拍照。在每个钻孔终孔后,应对钻孔的岩(土)芯拍摄至少1张照片。要求岩(土)芯按照1m长度,钻进回次先后顺序排列存放于岩芯盒(箱)内,且附有标尺、岩芯牌及项目指示牌,拍照时岩芯牌、项目牌字迹应清晰可辨认。如照片缺失的,视为严重异常。

       (5)取岩、土样拍照。在取土样记录中,每组土样应拍摄1张取样器工作时的照片(拍照时应清晰看见取样器位于钻机上)以及1张取样器工作完成后打开取样器时土样在内的照片,且照片中应可看到土样的下部断面。如照片缺失的,视为严重异常。在取岩石样记录中,每组岩样应拍摄1张取岩芯时的照片,要求岩样采集的钻孔编号、岩样采集的深度清晰可见。如照片缺失的,视为严重异常。

      (6)取水样拍照。在取水记录中,每组水样应拍摄1张贴有标签的水样照片,标签上的字样应清晰可辨。如照片缺失的,视为严重异常。

      (7)原位测试试验拍照。在标准贯入试验记录中,应拍摄1张试验时钻机和试验装置工作的照片以及1张打开标贯器可见其内土样和长度的照片。如照片缺失的,视为严重异常。在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试验记录中,应拍摄1张试验时钻机和触探试验装置工作的照片。如照片缺失的,视为严重异常。

       ⒊ 钻孔终孔时,应按照以下要求对终孔过程进行录像。每个项目应至少选取1个钻孔进行录像,如录像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视为录像异常,一般异常。

       录像时钻杆接头应露出地面,在可视状态下拆卸钻杆。拆卸完成后须对拆卸的钻杆、钻具和立轴长度进行量测。可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钻孔进行录像,如岩芯采取率较低的钻孔。若项目各钻孔钻探深度在满足相关规范的条件下,只需钻进黏性土层的,且土层只采用冲击方式钻进的,终孔录像应拍摄利用特定标尺量测冲钻进设备长度的过程。

四、其他异常

       (一)报告异常。勘察单位应在现场钻探作业前通过信息系统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如现场钻探作业第一条记录的时间早于钻探作业报告提交时间的,视为报告异常,严重异常。

       (二)速度异常。信息系统将根据岩土记录描述数据自动判定各岩(土)层的钻进速度,如钻进速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速度异常:

      ⒈ 硬质岩最大钻进速度超过8m/h;软质岩最大钻进速度超过10m/h;碎石土层最大钻进速度超过6m/h;砂土层最大钻进速度超过8m/h;黏性土(粉土、人工填土)层最大钻进速度超过15m/h。满足其中之一的,视为严重异常。

       ⒉ 同一钻孔下,钻进速度出现超过10m/h的记录但占比不超过20%的,视为轻微异常;钻进速度超过10m/h的记录占比超过20%,但不超过50%的,视为一般异常;钻进速度超过10m/h的记录占比超过50%或最大钻进速度超过15m/h的,视为严重异常。

       (三)人员异常。信息系统将根据现场有关人员操作记录进行自动判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人员异常:

       ⒈ 同一编录员在同一场地1小时内记录的钻孔数超过4个的,视为一般异常。

       ⒉ 同一机长(司钻员)或描述员或编录员在同一时间段(5小时内)出现在2个不同项目的,视为严重异常。

       ⒊ 同一机长(司钻员)或描述员在同一时间段(1小时内)出现在一个场地的2个不同钻孔的(新开孔的钻孔除外),视为严重异常。

五、异常处理规则

      (一)凡是出现异常的数据,勘察单位需在系统上进行确认并解释,其中轻微异常由项目技术人员负责解释,一般异常需项目负责人负责解释,严重异常需单位技术负责人解释。主管部门需对严重异常的数据进行核查,严重异常的数据占比超过50%的项目将列为主管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二)未定位异常不作分级设置。如出现部分偏远山区或其他地区通信信号差而无法定位的情况,不判断为位置异常,可由编录员在APP中编辑记录无法定位的原因,保存此条记录作为未定位的情况说明,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确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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