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下午13时46分左右,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楼新建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坍塌事故,致6人死亡、5人受伤。
中建二局被禁止在江苏承揽新项目!好好看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该如何搭设?
2019年3月21日13时10分左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宝胜海洋电缆工程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东北角16.5-19层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下降作业时发生坠落,坠落过程中与交联立塔底部的落地式脚手架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近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直接原因
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映,造成架体整体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项目管理混乱。
一是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员吕成程兼任施工员删除爬架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中监理单位签字栏;
三是前海特辰备案项目经理欧传飞长期不在岗,南京特辰安全员刘生伟充当现场实际负责人,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相关方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是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作业时间不一致,作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2、违章指挥。
一是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肖飞彪通过微信形式,指挥爬架施工人员拆除爬架部分防坠防倾覆装置(实际已全部拆除),致使爬架失去防坠控制;
二是中建二局项目部工程部经理杨东、安全员吕成程违章指挥爬架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和落地架上同时作业;
三是在落地架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杨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上架从事外墙抹灰作业;
四是在爬架下降过程中,杨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架体上从事墙洞修补作业。
3、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等问题。
一是南京特辰采用挂靠前海特辰资质方式承揽爬架工程项目;
二是前海特辰违法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彬个人承揽;
三是爬架作业人员(李彬、廖俊红、龚幸等4人)持有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存在伪造情况。
4、工程监理不到位。
一是苏维公司发现爬架在下降作业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是苏维公司未按住建部有关危大工程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爬架项目;
三是苏维公司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落实到位。
5.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市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工作基础不牢固、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安全风险化解不到位、危大工程管控不力,监管责任履行不深入、不细致,没有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引起,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8人)
1.刘生伟,南京特辰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肖飞彪,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爬架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李和平,南京特辰总经理,爬架工程项目合同签约人,南京特辰爬架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负责人(挂靠前海特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胡友,中建二局该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吕成程,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赵其云,浙蜀公司该分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李彬,南京特辰劳务承揽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张喜平,前海特辰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
1.廖俊红,南京特辰架子工班组长,带领班组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东,中建二局该项目工程部经理,明知落地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安排浙蜀公司的员工在落地架从事外墙抹灰和补螺杆洞作业,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创,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部经理,出差时安排已有工作任务的吕成程代管落地架的使用安全,使得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作为安全部经理,对爬架的安全检查管理缺失,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立德,苏维公司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落实到位;
发现爬架有下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按照住建有关危大工程检查的要求检查爬架项目;
3月21日,发现爬架正在下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立即制止或下达停工令,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管盈铭,中共党员,市安监站总工办主任兼副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监督一科专项检查及安全大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和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徐伟,市安监站监督一科副科长(聘用人员),负责监督一科日常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或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月21日上午,接到监理员李盛杰的报告后,未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也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一)(二)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0人)
1.欧传飞,前海特辰该爬架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作为爬架分包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期不在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赵宝来,中建二局该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爬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未采取有效措施;安排专职安全人员承担生产任务;
在安全部经理谢创离岗时,未增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吕成程兼其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胡磊,南京特辰该爬架工程项目工程部负责人,负责爬架班组任务安排;参与南京特辰对爬架防坠落导座拆除商讨会议,对拆除防坠落导座建议未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京特辰予以开除处理。
4.林永球,浙蜀公司扬州地区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5.鞠鑫,浙蜀公司该分包项目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交叉作业,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朱林洲,苏维公司该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参与爬架作业前检查和验收;未按照危大工程检查要求检查爬架项目,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7.李盛杰,苏维公司该项目监理员兼资料员,3月13日,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爬架进行下降操作告知书”后,未进行跟踪;21日上午,发现爬架有下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8.祝敏阳,苏维公司该项目监理员,发现爬架有下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9.王勇,中航宝胜海洋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该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明知爬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未有效督促总包、分包单位及时整改;未认真汲取2018年“7•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教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航宝胜海洋电缆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理。
10.王斌,中航宝胜海洋电缆有限公司设备部经理、该项目安全员,明知爬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未有效督促总包、分包单位及时整改;未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航宝胜海洋电缆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理。
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五)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4家)
1.前海特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函告有关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前海特辰允许南京特辰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2.中建二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责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3.南京特辰未取得资质证书以前海特辰名义承揽工程和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李彬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或函告有关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4.苏维公司未按规定对爬架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和参与组织验收,以及明知前海特辰项目经理欧传飞长期不在岗履职、爬架下降未经验收擅自作业等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其暂停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原文
2019年3月21日13时10分左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航宝胜海洋电缆工程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东北角16.5-19层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爬架)下降作业时发生坠落,坠落过程中与交联立塔底部的落地式脚手架(以下简称落地架)相撞,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3·21”较大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以下简称中航宝胜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楼新建工程位于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总建筑面积3.7万m2。该工程项目具有扬州市城乡建设局2017年2月20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8年11月30日,101a号交联立塔主体结构封顶,事发时正进行室内外装修、屋面、门窗、室内机电安装等工作;101b号交联悬链楼正进行外墙涂料、室内门收尾等工作。
(二)建设单位
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6日,2016年10月19日,该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10月28日,该公司与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上合同均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施工单位
1.施工总承包单位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成立于1980年12月9日,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北京市建委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2.施工专业分包单位
2017年8月,中建二局将爬架工程项目专业分包给深圳前海特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特辰),双方签订有《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工程爬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未报备)和《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爬架实际施工单位为其控股的南京特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特辰)。因南京特辰当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无法对外承揽工程,便以前海特辰的名义承揽该爬架工程项目。
爬架专业分包单位:前海特辰,成立于2015年1月14日,具有深圳市住建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广东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爬架实际施工单位:南京特辰,成立于2016年11月2日,具有南京市建委2017年9月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海特辰持有南京特辰70%的股份。具有江苏省住建厅2018年1月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3.劳务分包单位
2017年2月,中建二局将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工程劳务施工分包给成都浙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成都浙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蜀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4日。浙蜀公司具有成都市建委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四川省住建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四)监理单位
江苏苏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维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6日,具有国家住建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上述证照均在有效期内。
(五)工程管理情况
2017年1月9日,该项目分别向市建筑安全监察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办理安全和质量报监手续。
2017年4月10日市安监站制定安全监督计划,至事故发生前,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抽查共19次,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3份,停工通知书4份。其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抽查2次、悬挑式脚手架专项抽查1次。
2018年1月,市安监站《关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市安监站监管在建项目的告知函》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由开发区建设局负责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安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随函下发《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市安监站监管在建项目清单》,明确“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塔、101b号交联悬链楼新建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由市安监站负责。
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17年8月,前海特辰技术员钟振湘,编制《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项目101a号交联立塔、101b号交联悬链楼新建工程高层施工升降平台专项施工方案》(101a号交联立塔);
同月,该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2017年9月,中建二局项目部将该施工方案向苏维公司进行了报审。
2018年1-6月,扬州市建宁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对该工程项目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了安装质量检验,并出具《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检验报告书》。
其后,爬架主要进行上行作业,尚未进行过下降作业。至2018年底,主体爬架和装修爬架分别位于101a号交联立塔24-27层和16.5-19层。
经调查了解,该事故爬架由前海特辰生产,出厂日期为2018年5月8日,有产品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书以及防坠落装置检验报告书等。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月16日至3月11日,因工程进度等原因,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曾计划与中建二局中止施工合同,并通知监理单位暂停监理工作。后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商议中建二局复工。3月11日苏维公司收到恢复工程的联系单,继续实施监理。
3月13日,中建二局项目部根据项目进展,计划对爬架进行向下移动,项目部吕成程和南京特辰刘生伟等有关人员对爬架进行了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并填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该表删除了监理单位签字栏),检查结论为合格,苏维公司未参加爬架下降作业前检查工作。
同日,吕成程根据检查结论,向苏维公司提交了“爬架进行下降操作告知书”,拟定于3月14日6时30分对爬架实施下降作业。在未得到苏维公司同意下降爬架的情况下,刘生伟、吕成程组织爬架进行了分片下降作业。
3月16日,苏维公司在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时发现101a号交联立塔西北侧爬架已下降到位,要求施工单位对已下行后的爬架系统进行检查验收,但未对爬架的下降行为进行制止。
3月17日至19日,刘生伟和吕成程又先后组织爬架相关人员对101a号交联立塔北侧主体爬架进行了下降作业。3月20日,101a号交联立塔东北角爬架开始下降作业。
3月21日上午,南京特辰架子工李林、龚幸、谌红光、姚明朗等在班组长廖俊红的带领下,继续对爬架实施下降。苏维公司监理人员发现后,未向施工单位下发工程暂停令及其他紧急措施。
10时12分,苏维公司监理员李盛杰在总监理工程师张立德的安排下用微信向市安监站徐伟报告,称“爬架系统正在下行安装(外粉),危险性大于上行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监理备忘录已报给业主方,未果,特此报备”。
同时用微信转发了2018年6月26日《监理备忘》,内容为“鉴于爬架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相关爬架验收资料该项目经理签字非本人所为,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总包单位加强专业分包的管理,区分监理安全管理责任,特此备忘”。
徐伟随即电话联系扬州市建宁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检测部主任高东伟,询问爬架下行隐患及注意事项。10时24分,徐伟电话联系中建二局生产经理胡友,并将该《监理备忘》微信转发胡友。胡友接到徐伟电话后,将《监理备忘》微信转发给吕成程。
3月21日上午,中建二局项目部工程部经理杨东口头通知浙蜀公司施工员励陈坚,要求组织劳务工在落地架上进行外墙抹灰作业,另外安排一个劳务工去东北角爬架上进行补螺杆洞作业。
励陈坚安排奚德水、孙保木、张忠阳、徐华雨、王海平、凌根堂、孙生月7人在落地架上进行抹灰,安排宋保林在爬架上进行补螺杆洞。
工地工人下午上班时间是12时30分,项目部管理人员上班时间是13时30分。下午13时10分左右,101a号交联立塔东北角爬架(架体高约22.5m×长约19m,重约20余吨)发生坠落,架体底部距地面高度约92m。爬架坠落过程中与底部的落地架相撞(落地架顶端离地面约44m),导致部分落地架架体损坏。
事故发生时,南京特辰共有5名架子工在爬架上作业;浙蜀公司有1名员工在爬架上从事补洞作业,有7名员工在落地架上从事外墙抹灰作业(5名涉险)。中建二局、苏维公司未安排人员在施工现场安全巡查。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对现场人员开展施救。市110指挥中心接报后,立即进行现场警戒、维护秩序、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接报后,立即调出3个中队和支队全勤指挥部组织施救,直至当晚8时30分左右,现场救援清理结束。事故有11人涉险。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涉险11人,7人死亡,4名受伤人员先后出院。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38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违规采用钢丝绳替代爬架提升支座,人为拆除爬架所有防坠器防倾覆装置,并拔掉同步控制装置信号线,在架体邻近吊点荷载增大,引起局部损坏时,架体失去超载保护和停机功能,产生连锁反映,造成架体整体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作业人员违规在下降的架体上作业和在落地架上交叉作业是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项目管理混乱。
一是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
二是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员吕成程兼任施工员删除爬架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中监理单位签字栏;
三是前海特辰备案项目经理欧传飞长期不在岗,南京特辰安全员刘生伟充当现场实际负责人,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相关方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四是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与劳务人员作业时间不一致,作业过程缺乏有效监督。
2.违章指挥。
一是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肖飞彪通过微信形式,指挥爬架施工人员拆除爬架部分防坠防倾覆装置(实际已全部拆除),致使爬架失去防坠控制;
二是中建二局项目部工程部经理杨东、安全员吕成程违章指挥爬架分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和落地架上同时作业;
三是在落地架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杨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上架从事外墙抹灰作业;
四是在爬架下降过程中,杨东违章指挥劳务分包单位人员在爬架架体上从事墙洞修补作业。
3.工程项目存在挂靠、违法分包和架子工持假证等问题。
一是南京特辰采用挂靠前海特辰资质方式承揽爬架工程项目;
二是前海特辰违法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彬个人承揽;
三是爬架作业人员(李彬、廖俊红、龚幸等4人)持有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存在伪造情况。
4.工程监理不到位。
一是苏维公司发现爬架在下降作业存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是苏维公司未按住建部有关危大工程检查的相关要求检查爬架项目;
三是苏维公司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落实到位。
5.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市住建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方面存在工作基础不牢固、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安全风险化解不到位、危大工程管控不力,监管责任履行不深入、不细致,没有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混乱引起,交叉作业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事故等级为“较大事故”,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8人)
1.刘生伟,南京特辰项目部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肖飞彪,南京特辰安全部负责人、爬架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李和平,南京特辰总经理,爬架工程项目合同签约人,南京特辰爬架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负责人(挂靠前海特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胡友,中建二局该项目总工、生产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5.吕成程,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赵其云,浙蜀公司该分包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4月30日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李彬,南京特辰劳务承揽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8.张喜平,前海特辰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3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6人)
1.廖俊红,南京特辰架子工班组长,带领班组人员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杨东,中建二局该项目工程部经理,明知落地架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安排浙蜀公司的员工在落地架从事外墙抹灰和补螺杆洞作业,对事故后果扩大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谢创,中建二局该项目安全部经理,出差时安排已有工作任务的吕成程代管落地架的使用安全,使得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作为安全部经理,对爬架的安全检查管理缺失,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张立德,苏维公司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和相关人员冒充项目经理签字的情况下,未跟踪督促落实到位;
发现爬架有下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未按照住建有关危大工程检查的要求检查爬架项目;3月21日,发现爬架正在下行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立即制止或下达停工令,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管盈铭,中共党员,市安监站总工办主任兼副总工程师,牵头负责监督一科专项检查及安全大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和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徐伟,市安监站监督一科副科长(聘用人员),负责监督一科日常检查工作。在进行安全检查及组织专家对爬架进行检查时,未按相关规定或规范开展检查和核对安全设施,未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月21日上午,接到监理员李盛杰的报告后,未及时赶到现场制止,也未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涉嫌玩忽职守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一)(二)人员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0人)
1.欧传飞,前海特辰该爬架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作为爬架分包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长期不在岗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2.赵宝来,中建二局该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爬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未采取有效措施;安排专职安全人员承担生产任务;
在安全部经理谢创离岗时,未增加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吕成程兼其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胡磊,南京特辰该爬架工程项目工程部负责人,负责爬架班组任务安排;参与南京特辰对爬架防坠落导座拆除商讨会议,对拆除防坠落导座建议未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京特辰予以开除处理。
4.林永球,浙蜀公司扬州地区负责人(该项目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5.鞠鑫,浙蜀公司该分包项目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交叉作业,导致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朱林洲,苏维公司该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参与爬架作业前检查和验收;未按照危大工程检查要求检查爬架项目,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吊销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7.李盛杰,苏维公司该项目监理员兼资料员,3月13日,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爬架进行下降操作告知书”后,未进行跟踪;21日上午,发现爬架有下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8.祝敏阳,苏维公司该项目监理员,发现爬架有下降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9.王勇,中航宝胜海洋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该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明知爬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未有效督促总包、分包单位及时整改;
未认真汲取2018年“7•1”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教训,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航宝胜海洋电缆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理。
10.王斌,中航宝胜海洋电缆有限公司设备部经理、该项目安全员,明知爬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未有效督促总包、分包单位及时整改;未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中航宝胜海洋电缆有限公司给予撤职处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7人)
1.顾勇军,中共党员,市安监站党支部书记、站长。明知徐伟无安全检查资质,仍安排其参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工作。日常工作中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督促市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
2.周欣,中共党员,市安监站副站长,负责市管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分管监督一科、监督二科。明知徐伟无安全检查资质,仍安排其参与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工作。
日常工作中对监督一科未落实好监督责任制,督促市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鉴于其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抽调市“三路一环”指挥部工作。建议对其予以党内警告和政务记过处分。
3.盛兴泉,中共党员,市建筑安装管理处支部书记、主任,主持建筑安装管理处全面工作。未发现前海特辰与中建二局签订的爬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没有备案,也未发现前海特辰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成自勇,中共党员,市住建局副调研员,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分管市安监站。部署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督导不到位,督促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予以党内警告和政务记过处分。
5.朱兆权,中共党员,市住建局副调研员,协助分管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协助部署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督导不到位,督促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苏文奇,中共党员,市住建局副调研员,牵头负责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督导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7.陶伯龙,市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对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未能及时根据形势任务要求理顺工作机制,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五)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建议(4家)
1.前海特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函告有关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前海特辰允许南京特辰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2.中建二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责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
3.南京特辰未取得资质证书以前海特辰名义承揽工程和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李彬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或函告有关部门给予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4.苏维公司未按规定对爬架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和参与组织验收,以及明知前海特辰项目经理欧传飞长期不在岗履职、爬架下降未经验收擅自作业等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其暂停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议由市住建局依法查处,并报请上级部门给予其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六)相关建议
1.市住建局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2.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一必须五到位”和“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中航宝胜海洋电缆有限公司要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立即开展安全排查,全面了解施工管理现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中建二局、前海特辰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杜绝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等行为,确保施工安全;苏维公司要督促监理人员认真履职,强化施工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的非法违法行为,健全完善资料台账。
(二)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市住建局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切实加强对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根据工程规模、施工进度,合理安排监管力量,强化安全风险化解,加大危大工程管控力度,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从严从实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指导和督促施工单位强化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和出借资质、违法挂靠、转包等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事故发生。
(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将近年来辖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全面梳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实监管责任。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注重加强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管理职责履职到位。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3·21”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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