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4日,李克强总理签署了《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下称“条例”),从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大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也为政府投资项目指明了新的方向。
《条例》宽口径、全方位、无死角地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
▲ 从资金来源的角度分类,《条例》指出政府投资项目是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 从项目性质的角度分类,政府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涉及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众多领域;
▲ 从投资方式的角度分类,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的方式,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由此,条例所适用的项目范围广,所辖项目类型口径宽,项目融资途径多样。
值得注意的是,与《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的投资行为相对应的是《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的投资主体行为,从政府投资条例颁布的时序上看,本条例的颁布完善了市场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管理体系,填补了政府投资项目方面指导政策结构上的空缺,时序上更为合理。
《条例》提及通过建立“项目库”和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公开政府投资项目信息、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和时限,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用“云思维”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平台化管理的新尝试。
《条例》指出,对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力量,对项目的审批和实施开展后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的提出呼应了18年7月国务院提出的“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可以预见的是,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开展,有助于财政支出资金绩效评价管理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预算管理”将结合更紧密,对政府三令五申违规举债行为具有强有力的震慑。
《条例》的颁布,对当前正热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实施有一定指导作用。PPP项目是政府投资项目市场化的尝试,通过借助社会投资的力量对具有经营性或准经营性、甚至是纯公益性的公共服务项目进行高效的推动,从而提高公共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基于《条例》的广泛适用性,若有PPP项目符合《条例》所辖范围的,同样要求依据《条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但《条例》颁布的初衷,并非针对PPP项目,因此PPP项目对本条例既无需“脱敏”也无需“过敏”。
值得期待的是,区别于《条例》是对政府投资决策和建设的规范,呼之欲出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则是对政府和社会投资人两个主体兼而有之的指导。
更多资讯,详情关注:https://www.toujiany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