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的70%以上。
随着职业资格改革深入,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大幅减少,作为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方式,职业资格评价已难以满足技能劳动者需要,亟需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1、调整职业资格目录
对准入类职业资格,继续保留在目录内。
对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依法依规转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对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逐步调整退出目录。
2、对社会通用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技能要求高的职业(工种),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
由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纳入目录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和样式,制作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
3、建立由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职业标准体系。
职业资格评价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开展。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4、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5、完善评价内容和方式,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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