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属于工程违法分包。最终判决,该劳务公司对拖欠的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因项目被违法分包,最终交由无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建设,并由此产生劳务纠纷。
2018年3月19日,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廖某签订《康桥珑棠坊二期项目木工分项分包合同》,约定将其分包的康桥珑棠坊二期项目中的木工分项工程分包给廖某。
廖某将其分包的木工工程再次分包给李某,由李某负责组织工人施工,廖某负责与李某结算、付款;在施工过程中,李某以廖某未及时付款为由中途退场。
法院查明:
李某以廖某未及时付款为由中途退场,但其承认工程存在模板没有拆除和质量缺陷需要修补等问题,故其主张的劳务费理应扣除给廖某造成的损失部分,对李某要求支付劳务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廖某称,以其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约定有违约条款,且不存在资金不按时到位的问题为由,辩称李某中途退场应扣除40%的工程款,但廖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且不能证明其与李某对此存在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依据廖某出具的《207西单元木工退场结算条款》可计工程价款为295661.70元,扣除质量缺陷修补扣5%工程量价款、未拆模3层工程量价款共计34346元及已付劳务费130800元,廖某应当支付李某劳务费130515.70元。
法院同时认定,住建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劳务工程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廖某,属于工程违法分包,应对廖某下欠李某的劳务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延伸阅读
2019年8月,人社部拟出台更严条例保障工资支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
1、未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等规定的,除处以罚款外,在改正前不得承包其他施工项目;拒不改正的,由住建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拒不改正且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取消其建筑施工资质。
2、即使发生工程款纠纷,发包单位也必须按时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部分。因未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的,由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项为限先行垫付所拖欠的工资。
3、转包: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发生拖欠的,由最初转包的发包单位承担清偿所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4、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的;
5、企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或者承揽建设工程,出现拖欠由该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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