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改委再解读《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中建政研
2019-09-2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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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知》的主要内容围绕“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和“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展开,其中对于16号令、843号令中的相关规定和名词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不难看出,16号令实行一年多以来,尽管各地均按照要求在逐渐完善和规范依法必须招标制度,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违背“放管服”精神、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做法。同时,对于16号令中涉及的一些名词,由于之前并未给出详细界定,在实践中也存在各有说法的理解,本次发改委出台《通知》(征求意见稿),想必也是意在澄清争议点,进一步推进落实16号令、843号令的制度规定。

小编摘录和整理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内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

1. 关于国有资金项目

预算资金:16号令中所指“预算资金”,主要是指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1)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2)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2. 关于单项采购

16号令第2-4条以及843号文第2条规定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达到16号令第5条规定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标准的,该单项必须招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该单项不属于强制招标范畴。

3. 关于招标范围

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于16号令中未明确列举的服务事项、843号文中未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4. 关于合并采购

同一项目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

5. 关于总承包招标的限额标准

对于16号令第2-4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或相关货物、服务实施部分或全部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5条相应标准,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6. 关于数额标准

16号令中规定的“400万”、“200万”、“100%”、“10%”等数额,均包含本数。

二、 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 属于16号令第2-4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但其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第5条规定规模标准的,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2. 对于限额以下政府采购工程:

(1) 政府采购工程达到16号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定规模标准的,应按《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进行招标。

(2) 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招标方式。其中,选择招标方式的,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要求。不选择招标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选择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对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1)政府采购工程以外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人可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2)国有企业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此外,《通知》再次强调,应确保规则统一,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制定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限额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通知》相抵触的规定。

不过,这一《通知》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实际操作中仍然应当以已发布的规章文件为准哦!

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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