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外发布。《通知》旨在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使其可以支撑分级分类监管。
在今年6月份时候,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
总理在会议上提出几点要求:
1.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打破信息孤岛;
2.用好失信联合惩戒这把“利剑”;
3.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失信行为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随后,2019年7月,《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对招投标的影响
该《通知》的发布,进一步为信用评价的发展提供了方向。作为招标采购从业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知》第五点中明确指出:“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
结合上下文可知第三方机构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将进一步被认可,招标投标活动中将更多引用来自第三方的市场主体数据,同时不可忽视的一点是:招标投标活动本身中的数据也将被进一步进行挖掘从而建立更精准的主体画像。
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方面,有多个省市已经走在了前列。以昆明市为例,2017年4月,发布《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17〕37号文。
紧跟其后又发布《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连续发布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不良行为的相关通知及实施细则使得后期针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失信行为惩戒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行业运用
建设通也紧跟着行业的发展,不断的完善着数据体系,结合着行业的需求,推出企业画像产品,涵盖有中标业绩、企业荣誉、企业资质、企业人员、司法&经营风险等,采用数据图形化展现方式,使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经营状况一目了然!
对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任重而道远,伴随着招标投标深度智能化,越来越多在交易中产生出的数据将会被转化和应用。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每一个交易动作都将被记录,成为决定一个企业信用得分的重要指标。
随着各行各业对信用评价的重视,相信一个覆盖面广、评价完整、体系成熟的“信用中国”会加速到来。
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机制,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支撑分级分类监管,我委组织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会同相关大数据机构对全国3300万家市场主体开展了第一期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现将评价结果推送给你们,并就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动落实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评价结果纳入地方信用信息平台作为共享信息管理
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收渠道为各省前置机“ggxypj”路径。请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将评价结果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地区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并推送至与其联通的相关部门和辖区内各级信用信息平台。
二、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推动相关部门将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各行业、各领域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与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机结合,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仅作为基础性依据,不取代已开展的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的地区,要统筹使用多层面的评价结果。尚未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地区,要推动相关部门直接应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广泛听取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意见建议
鉴于全量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尚处于启动和完善阶段,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畅通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反馈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广泛搜集市场主体对自身评价结果及其应用范围、应用方式等的意见建议。请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梳理汇总相关意见建议,于今年10月底前反馈我委财金司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四、鼓励探索和完善地方和行业信用评价
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市场监管重点难点问题,大胆探索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已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应有针对性地优化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制定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在国家层面评价结果的基础上,依托本地区和特定行业更丰富的信用数据,开展更加精准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支持国家和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开展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要参考使用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过程中,国家和地方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有机结合、统筹使用。
五、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市场化信用评价,以大数据为支撑实现精准的“信用画像”,为金融信贷、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市场活动提供信用服务,满足市场日益增长的信用服务需求。鼓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六、引导市场主体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指引加强信用建设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充分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因势利导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市场主体,要引导其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巩固提升信用等级,不断提升信誉度和竞争力。对评价结果为“中”的市场主体,要以适当方式组织开展提示性约谈、专题培训,引导其重视信用管理,明确改进方向,优化信用状况。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进行警示性约谈,当面告知评价结果、主要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渠道等,督促和帮助其立即整改,同时将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相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及时反馈我委财金司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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