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何时拥抱第三方平台?
小研
2016-10-2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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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暨推进平台系统贯通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是《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方案》确立的公共资源平台整合第一阶段工作任务目标正式完成的重要标志。自此,在“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基础上,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迈入了新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在会议讲话中指出,平台整合第二阶段工作将以“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为实施路径,以信息化驱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化整合,坚持开放共享、坚持深度融合、坚持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加快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

这一次的整合工作重点,是电子信息平台。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整合的热潮中,面对公共资源年交易额超过10万亿元的巨大市场,各方市场主体加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特别是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热情是积极且迫切的。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也同样离不开各方市场主体的参与和支持。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发展到现阶段,距离营造出适合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成长的、充分竞争的市场,还有不短的一段距离。

在去年就《工作方案》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李朴民表示,“《方案》要求转变政府一手包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传统做法和思路,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交易系统等建设和运营,减少政府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这番解读无疑大大加强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市场化地位,给正在或准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市场的市场主体吃了一颗“定心丸”。如今,1年多过去了,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深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也在曲折中发展。

现实困境与新情况、新问题

我国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其工具软件的发展已经有10年的时间了,而近几年的发展速度更是令人瞩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出台,向各类市场主体敞开了竞争市场的大门,而《工作方案》及其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更是将竞争市场的范围,扩大到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领域。然而,就在市场欢欣鼓舞的同时,隐藏在现实层面的问题也逐步浮出水面。

“电子交易平台的竞争主要表现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之前,一旦服务平台确定了交易平台,竞争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即使把能否允许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验收示范城市的否决性标准,但实际收效也不明显。”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陈川生谈到了现实状况下,招标人选择第三方平台以及第三方平台参与竞争的“窘境”。

“政府自己建立的交易平台放心。”陈川生表示,《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可以组建交易平台,这照顾了既成事实,但是相较其他市场民事主体建立的交易平台,地方政府对交易场所组建的平台自然会更放心,两种平台背景、起点不同,期望平等竞争存在障碍。

陈川生还表示,交易平台及其工具属于软件技术产品,针对招标行业及其地方需求的软件技术产品在技术上具有资产专用性的属性,所谓技术专用性即为软件使用主体、客体和对象专门定制的技术。在推行电子招标活动中需要对招标人、投标人特别是评标专家进行培训,从而产生巨大的成本代价,除非出现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形进行更换,否则就会继续使用。同时,资产专用的技术属性会产生一种习惯的力量,使用者一旦熟练使用便会产生很大的依赖性并形成习惯,而习惯的力量往往使后发者难以抵御。

“除非新技术和传统技术存在巨大差异,比如微信取代短信。”他表示。另外,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接入似乎还对监管部门提出了一定的挑战。鉴于电子软件系统更改程序的随意性和不可视性,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招标代理公司自带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是否公正难以识别。“即使是通过检测认证的信息平台,使用前开后门做个手脚也不是困难的事。”陈川生表示,与长期使用某固定交易信息平台不同,对于临时使用的交易平台的公正性、资料的可追溯性,行政监督部门缺乏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对其甄别,出于监管责任也不希望交易平台经常变化。

对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发展运行中的困难,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朱建元总裁在其著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功与否的关键》一文中也有所涉及。他在文中将第三方交易平台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公正性受到质疑;政策配套不足,公共资源交易存在垄断现象;发展属于初创期,功能受到制约;技术开发为主导,运营服务跟不上;政府应对不足,监管面临滞后等5点。其中,他特别提到了,现阶段虽然从政策层面、技术层面明确的交易平台与各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对接要求,但实际执行中行业、地区特征还很明显,还存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垄断的现象,第三方市场主体的交易平台几乎没有能力与政府相关部门所建的交易平台竞争。优势与必要性不能否定虽有现实的困境,但这并没有动摇朱建元的信心。

“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中最大的问题是权力的封闭运行,交易环节缺乏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实现公共资源由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转变可使市场交易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有序。”他举例表示,深圳市在引入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后,从2014年7月到2015年7月仅仅1年,实现了电子化交易覆盖100%,交易金额767.6117亿元,处理投诉100多件,处理违规专家达20多名的阶段性试点成果,实现了中标价下降、投诉数量减少的目标,发挥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显著优势。

他同时表示,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成立以来就隶属于行政部门,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这类平台在公共资源和市场交易时,它的交易对象是市场化的主体,如果本身交易机构又隶属于政府部门,这就很难保证对市场化的公共服务保持独立性,没有独立性就没有公正性。

“我国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相互分离的模式打破了国际上三位一体的建设模式,形成了不同的三个主体对同一交易活动的监管。交易平台的市场化,是招投标乃至整个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改革设计的核心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促进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功能的剥离,并最终实现交易平台市场化改革。所以说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成功与否。”朱建元说。

对策:道路探索的不同与相同

如何应对实践中应用发展第三方平台出现的问题?在对策的选择上,或因所处角度不同,陈川生与朱建元的看法,似乎有所分歧,但又相互重合。

朱建元认为,解决第三方交易平台面临的问题,首先要开放标准,积极拥抱第三方交易平台。政府要开放标准,推进和落实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公共资源平台的对接,在政策环境上不仅仅是“鼓励”、不得“限制”和“排斥”,更应该强调各个部门所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第三方交易平台协同发展。同时,实际执行中还要防止通过设置技术壁垒的方式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设置隐形障碍,转移、限制第三方平台的接入。

“《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允许第三方平台正常使用,这在技术上不难做到。但是如何理解允许交易平台的竞争有不同看法。习惯的认识以为,代理机构的交易平台只要通过检测认证,交易中心就应当允许接入并运行。”陈川生认为,这种认识值得商榷。他进而分析表示,首先,在一个交易中心同一行业使用多个交易平台没有必要;其次,风险大,即使通过检测认证的软件,也可通过后台调整,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责任重大;第三,成本高,每套软件都有自己的规则和特点,一套新系统上线就需要培训,交易中心的管理成本能否承受;第四,效率低,软件的使用、熟悉需要过程,在一个交易中心同一行业频繁更换系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因此,他建议,鉴于软件的技术专用性,应当允许某个平台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合法使用,即一个标段只能允许一个中标人。即,原则上同一监督部门或行业只允许一个平台中标,以保证使用者、监督者方便使用,减少交易成本,协议期满重新招标。

但他也同时表示,如果行业规则差异较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有平台不能满足使用,在兼容建设新的行业电子交易平台时就不能将第三方交易平台拒之门外。

然而,在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的看法上,两人似乎又是一致的。朱建元表示,应当让市场去检验第三方交易平台。政府应当放手,打破垄断,靠市场去检验公共资源交易,才能体现公共资源价值的最大化。而陈川生则建议,要逐步要求各级政府交易中心和交易平台脱钩,隔断其利益管道。

“在未来修改《办法》时,建议取消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组建交易中心的法律主体资格,这样市场主体组建的各个交易平台才可能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陈川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