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核心名词角度解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中建政研
2019-10-1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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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①  执行统一的制度和标准;

②  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

③  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具备以上条件的体系就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该定义中首次提出了一个“体系”的概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是一个机构、不是一级政府、不是一套系统,而是一个体系!这是不仅一个非常具有创造性的提法,更是首次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升到了一个高于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这些传统意义上的三大平台的高度。为接下来建立更具有包容性的公共服务交易平台体系创造了一个制度性基础。

2.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此外,办法中还强调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必须依法建设和运行。

在该定义中,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整套系统以及其包含的所有子系统(招投标、政府采购、国土、国资)是否能够依法依规建设、对接和运行作为其成为一个合格的电子交易系统的关键。以其中的电子招标投标子系统为例,它要成为一个合格的电子交易系统,就需要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认证,连接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并推送数据,向各级监管、监察机构提供监督通道。也就是说,如果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的任何一个子系统没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建设、对接和运行,那么整个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都不能称之为合格。

3.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

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在“办法”构建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个体系中,各监管部门对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仍旧是按照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实行分行业监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建立。需要实现对于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评标、结果公示、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交易全过程的监管。而实现及时的、全过程的监管的前提是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交易系统均有义务实时的向监管系统推送数据。

此外,办法中还对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联合抽查机制、大数据运用机制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4.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是指联通公共资源交易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在办法中,首次将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职责交给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果按照当前平台整合的现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推动建立的。那么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职责自然也要由各级政府来承担。

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可以根据交易标的的专业特性,自由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这一规定除了给目前市场上存在的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以生存的空间外,也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需要与其平台交易项目所属的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进行对接。这样一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就成为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核心,从之前的单纯收集、展示信息的从属地位,摇身一变成了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5.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在现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角色一般是由当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来承担。中心是当地政府设置的事业单位,拥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均有相应的编制,属于财政全额或者差额拨款单位。

在“办法”中,除了直接推动设立服务机构外,政府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社会组织来运营服务机构。这样的机构无疑更灵活,成本更低。同时,因为竞争的存在,想必也会更高效,服务的意识更强。但引入社会性质的运行服务机构的同时,也就必然需要有一个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去承担对于该类运营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责,去主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具体操作流程、规则,去处理市场主体对于运营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综上,我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部有高度、够开放、敢负责的办法,为在全国范围内建设、整合、运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为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指明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