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标准的确定不得带有歧视性条件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招标投标的基本特性,符合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评标时有依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
1、明确标准,约束自由裁量
评标标准、因素的设计要体现招标投标的原则,要科学、合理,而且还要有依据,便于操作。同时,还要做到有效避免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对某种具体行为的内容、方式和程序未作规定或只规定一定范围、种类和幅度,允许评标委员会根据客观、公正和法律的精神自行斟酌的执行行为。“自由裁量权”是双刃剑,可能达到招标人的预期目标,也可能引发质疑和投诉。
2、评标优惠,发挥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的制作还应体现《政府采购法》的政策导向和目标,应该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目标。主要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创新;节能”,还有就是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服务)政策。这里就涉及一个评标优惠的问题。评标优惠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3、避免歧视,体现充分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同时,还须注意避免指定品牌或隐性指定品牌。另外,还要避免选用一家参数或多家最优参数的集成作为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