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 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及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情形为: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①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时,方能解除合同。
知识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 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知识点:定金
(1)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释1】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解释2】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都应采取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5)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