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小题15分。)位于县城的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仪器设备一台,国外买价64000元,运抵我国入关前支付的运费4200元、保险费3800元;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600元、税额176元。
(2)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800000元、税额136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3)销售粮食白酒60吨给某专卖店,每吨销售价格26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4420元,共计应收含税销售额1825200元。由于专卖店提前支付价款,企业给予专卖店3%的销售折扣,实际收款1770444元。另外,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20000元、税额13200元。
(4)销售与业务(3)同品牌粮食白酒50吨给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销售公司),每吨售价20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销售额共计1000000元、税额170000元。
(5)直接零售给消费者个人薯类白酒25吨,每吨售价33462元并开具普通发票,共计取得含税销售额836550元。
(6)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其他相关资料:关税税率12%,白酒消费税税率20%加0.5元/500克,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比对认证。)
该白酒生产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下:
A.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64000+4200+3800+1600)×(1+12%)×17%=14013.44(元)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00+176+5500+1800+13200+14013.44=170689.44(元)
C.销项税额=(1770444+1000000+836550)×17%=613188.98(元)
D.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3400(元)
E.应缴纳增值税=613188.98-170689.44+3400=445899.54(元)
F.应缴纳的消费税=(1770444+1000 000+836550)×20%+(60+50+25)×2000×0.5=721398.8+135000=856398.8(元)
G.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445899.54+856398.8)×(5%+3%+2%)=130229.83(元)
要求:根据上述相关资料,按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按A至G的顺序指出该企业自行计算8月应缴纳税费的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进口设备应缴纳的增值税。
(3)计算该企业8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4)计算该企业8月的销项税额。
(5)计算该企业损失酒精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消费税。
(8)计算该企业8月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自行计算6月应缴纳税费的错误及理由说明如下:
A.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计算错误。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发生的运费不能作为计算关税的基数。
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一是购进烟叶的运费不能作为计算烟叶税和增值税的基数,二是进口设备缴纳增值税计算错误。
C.销项税额计算错误。一是销售折扣的金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不能扣除,二是销售给职工卷烟的金额应按同类产品的价格,三是销售给卷烟专卖店的含税销售额和租金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才能计算销项税额。
D.损失烟叶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错误。与损失相关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应一并转出。
E.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错误。
F.消费税计算错误。一是销售折扣的金额在计算消费税时不能扣除,二是销售给卷烟专卖店的含税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才能计算消费税,三是销售给职工20箱卷烟的价格不合理,应按同类产品售价进行调整。
G.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算错误。是因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错误而引起错误。
(2)进口设备应缴纳增值税=(128000+8400+7600)×(1+15%)×17%=28152(元)
(3)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400000×(1+10%)×(1+20%)×13%+352+13200+15 400+28152=468944(元)
(4)销项税额=[7020000÷(1+17%)+15000×20+42120÷(1+17%)]×17%=1077120(元)
(5)损失烟叶转出进项税额=3.5×20000×(1+10%)×(1+20%)×13%+13200÷120×3.5=12397(元)
(6)应缴纳增值税=1077120-468944+12397=620573(元)
(7)应缴纳的消费税=(7020000÷(1+17%)+15000×20)×56%+(400+20)×150=3528000+63000=3591000(元)
(8)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20573+3591000)×(7%+3%+2%)=505388.76(元)。
2.(本小题16分。)位于市区的某制药公司由外商持股75%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5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4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8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300万元,营业外支出21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420万元,管理费用550万元,销售费用9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20万元。
当年发生的其中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 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3)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4)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5)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通过县级政府向贫困地区捐赠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6)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为300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公共污水,当年取得收入2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2万元。
(7)撤回对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100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60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万元。
(其它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因境外股东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20%且指定该制药公司为其税款扣缴义务人;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分别计算在业务(1)中该制药公司应当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7)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8)计算该制药公司2013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答案及解析】
(1)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处理
收入方面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
成本方面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万元
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17%=85(万元)
(2)该设备2013年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为
(150/1.17+2)/10×6/12=6.51(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51=8.49(万元)
(3)残疾人员工资50万元另按100%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可以扣除的福利费限额=1 000×14%=14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40=10(万元)
可以扣除的工会经费限额=1 000×2%=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0=5(万元)
可以扣除的教育经费限额=1000×2.5%=25(万元)
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
(4)计算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4800+500+500=5800(万元)
可以扣除的广告费限额=5800×15%=870(万元)
当年发生的900万广告费应作纳税调增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870=30(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800×5‰=29(万元)
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2=80×60%=48(万元)
允许扣除限额29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29=51(万元)
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能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5)可以税前扣除的借款利息=800×2×6%=9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96=84(万元)
(6)从A公司分回的股息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在境外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1-40%)×40%=20(万元)
境外已缴税款的抵免限额为30/(1-40%)×25%=12.5(万元)
从B公司分回的股息,可抵免境外的已纳税款12.5万元
(7)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20-200)×(20/320)=7.5(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20-200)-7.5=112.5(万元)
(8) 会计利润=4 800+500+800-2 800-300-250-400-950-500-180+300+180=1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200+8.49-50+10+5+30+51+60+84-20-112.5=1 265.99(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265.99×25%-12.52=303.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