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推广:没有法,找办法
导言:关于PPP模式,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法律,只有各部委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是硬性规定是标准,而管理办法、指导意见在实施过程中是会出现变通,因此也会出现多种多样的情况,所以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要在没有法的情况下找办法,当然前提条件是“合法合规”。
我国在近三十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中,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一些行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在相应的民生、民建领域存在历史性的欠账,存在一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情况,比如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非常凸显,相应的养老、医疗等服务设施非常紧张,这是国家为什么要在医疗、养老行业推动PPP模式的原因。
当前,我国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对PPP模式的界定存在认识上的差别,对这个问题曾在学界引起一些讨论,在我看来,本质上每种定义之间并没有相冲的地方,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而已,现在暂且抛开学术上的定义,以实用性的原则来对PPP做一个简要的解析。
从PPP模式的效用意义来看,它就是一个贷款买房的概念,只是这里定期还贷的主体变成政府,为什么这么说呢?PPP模式下政府只需要投入部分资金或者给出一定的政策便能建成一个项目,项目建成后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资本方购买服务或者支付财政补助,在项目运行期满,社会资本方无偿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据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大部分地区县级单位一年的财政收入在10亿左右,加上一些历史遗留债务问题,而基建项目的建设通常情况下对资金体量的需求非常大,动辄上亿,且财政部规定本年度本辖区内所有PPP项目,无论是财政补贴还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性支出都不能超过本年度财政公共预算支出的10%。这样地方政府能够用于PPP项目投资的资金就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