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PPP项目人员解决方案的思考
中建政研
2016-11-10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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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的宏观走向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双重需求下,PPP在业界称之为元年的今年迅速铺展开来,作为和大众创新、万众创业一样成为新时代下经济结构转型和稳增长的两大引擎而富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上位法还未形成之际,我们迅速找到了“办法”,然而在全国各地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诸如“非真实PPP”、“项目设计的实施方案难以与当地辖区相应先天条件进行自然匹配”、“某些政府方对于个别存量项目提出了较高的资产置换要求”、“原有项目中的体制人员的去向解决”等等之类的在具体项目落地过程中实操性很强的问题。

就水务项目处理中人员的整体解决方案进行个案分析。先简述一下目前在项目中常见的关于水务相关人员的体制和身份现状,有的区域相关主体单位已经改制完成,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有的是所有制企业,有的是水厂分离,有的是人员属性是企事业单位人员,这里面又有事业编、企业编,还有一种劳动合同制员工,合同工中又分聘任制和临时工。

在PPP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要意有二:一是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事业建设,二是发挥社会资本方在专业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优势,使之按照市场化运营方式后的项目综合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说,在解决资本的前提下,社会资本方的专业技术和运营能力是作为一项重要合作要素参与其中的,这是一个合作的必要条件,关于运营能力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提高的同时管理成本却在下降,然而人员成本又是管理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近年来用工成本的增加、物价的上调、通货膨胀等相应因素得出的结果是对于单个人员素质的要求和用工规模的弱化。因此,在这个方面加重了PPP项目落地过程中人员分流方案的难度和复杂性。

事业编:因为涉及到工资待遇、行政级别、福利待遇、终端单位、被分流人员个人经验、履历、个人意见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在实务操作中,基本按照人员回收处理,由项目市属单位的原来主管单位进行人员回收,不纳入项目公司的人员安排计划,也在领导层面降低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关于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谈判时降低相应的谈判难度。

例如,笔者在甘肃兰州某污水项目和河北承德市某污水处理项目中,关于原有污水处理厂的有关事业编人员直接回调至原主管机关。当然,这个全国的体制与机构改革的完善度还不一样,同样是污水项目,在兰州地区的案例中,相关人员是回调至住建局。而在河北案例中,回调单位却是水务局。这其中的区别是不改变人员的相应安排及待遇,同时在案例项目中也不会因为此类人员的分流延缓项目进展。

企业编:关于此类人员,可要求社会资本方按照一定比例无条件接受,然后在考量剩余人员的专业经历、经验和综合素养后进行考核式的接受。这样,在整体人员数量上来讲,综合达到一定比例的人员解决。

合同工与临时工:关于此类人员,原属单位可能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均是综合因素导致的,在清结历史旧账的基础上可与本次人员分流方案进行整合。在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多轮谈判,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内容),以免为将来的项目公司和项目主管单位留下责任隐患,此法在具体实施操作时唯一需要谨记的是 如被分流人员达到一定人数,需要向对应的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这一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并留存书面文件。在此基础上报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进行批准,方可进行下行的其他事宜。

与项目方沟通得知,在甘肃兰州和平污水处理厂PPP项目落地磋商推进过程中,中建政研项目负责人卓识带领他的团队,不但为政府方提供了精细化实施方案与合同体系,更是在磋商阶段为项目本身设计了更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从规范化运作PPP的角度出发,个人认为地方政府应在此之前解决关于水利局、建设局、自来水公司等关联单位的人员关系,这样不但是在水务相关项目,在更多劳动密集型项目进行PPP模式操作时,不但有效地加快了项目推进速度,而且从人员的分流和解决对于PPP模式下相应项目的影响具有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