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政研: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符合客观实际,期待进一步完善
业内期待已久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财金[2015]167号)终于出台,这一政策弥补了财金[2015]113号文的缺失,物有所值评价终于有了一个系统的依据和支撑。不久前发布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同样备受关注。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PPP领域相关专家对这两个文件进行了解读。
北京中建政研信息咨询中心主任梁舰:
相比以前的相关条文,此次的《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更细致,对于评价准备、定性评价指标、定量评价细则等都有规定。从《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本身来看,目前还不能称之为完善,但总体而言是个很大的进步。PPP项目开展之前需要对项目进行评估。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衡量项目是否可采用PPP模式的评判依据。但物有所值评价之前在某种程度上是走过场,该指引的出台让物有所值评价有了具体的依据,能进一步推动物有所值评价的系统性和规范化。
为保证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的有效性,需要信息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建立和运行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另外,PPP项目落地困难有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项目和投资方信息不对称,建立这个综合信息平台,就起到了项目信息公开的作用,有利于项目对接。
《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要求“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在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的主要信息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但从中建政研的经验判断,真正达到完善的信息披露比较困难。针对一个具体的项目,政府希望公开透明,以便项目对外公示,起到示范作用,但从社会资本方角度而言,会有商业机密方面的考量,不希望信息过多地公开。具体细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很难落地,这是需要再完善的地方。
中建政研PPP投融资组组长王树海:
物有所值评价分为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指引发布之前,PPP项目操作中人们更倚重定性评价,《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也是如此,强调定性评价为主,对定量评价只是鼓励和支持,没有强制执行。定性评价有个弊端,就是更多地依靠专家的主观判断,难以真正客观、科学地评价一个项目。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采用定量评价,即要依靠大量的数据支撑。但以定性评价为主更符合我国的现状。首先,我们没有一个真正的评价模型,且每一个行业都应有独特的评价模型,不能千篇一律地用一个评价模型,例如水务项目不能用道路桥梁的评价指标。其次,评价的标准要有实践做基础,参数选取需要大量实践数据做支撑。第三,当前国内的形势也决定了以定量评价为主不太现实,如果严格按照准确的模型来做评价,可以说现在大部分落地的PPP项目都不能采用PPP模式。为了推动项目快速落地,我们在物有所值评价方面没有做严格的限制。因为现在落地的大部分项目都是非经营性项目,基本上都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设计成PPP模式,最终政府还是要投入大量资金。
从《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条例细则来看,还只是一个框架性文件,既然是框架性的东西,约束力就相对有限。真正要把项目做实,我们希望未来陆续推出行业性的指标,如水务领域、市政道路、轨道交通、环保各个领域都要有相应的评价模型。
中建政研PPP产业规划组组长杨贺龙:
PPP综合信息平台的建立是必然的。目前这个平台的运行还谈不上有多完善,但它是一个能把全国各个省市的PPP项目纳入统一管理的前提,从规范性的角度讲,是一个有长远意义的举措。所有的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所有的奖励纳入平台统一规范,这对于PPP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来说很有意义,同时能为财政收支、绩效管理打下很好的基础。《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这种情况下就能让项目各利益相关方真正重视项目策划和交易架构设计,评估项目采用PPP模式是否真正“物有所值”,特别是有了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和政府的“倒逼”,将进一步推动项目PPP立项的科学性。系统的来看,财金[2015] 166号、167号这两个文件选择同时披露是有关联考虑的,这两个文件互相促进,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促进项目真正的“物有所值”。
此外,财金[2015] 166号文第三十九条提到,“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有所值评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信用记录、跟踪、报告和信息公布。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全省(市、区)物有所值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可以推测,后续对第三方咨询机构的管理也将进一步加强,从而促进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规范化,并进一步促进项目更为科学的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