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工作导则》),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
据悉,该《工作导则》适用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根据《工作导则》,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改委发布《工作导则》的意义在于增加PPP项目操作的规范性,防止变相成政府融资负债项目,同时增加PPP项目的可信度。制定操作规范在于引导PPP项目合理化、科学化,提高项目操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流于形式,给投机者钻空子。
浙江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永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提供等领域大力推行PPP模式的意见与相关规定。《工作导则》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我国城市交通,医疗养老,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PPP这种模式,一方面可以发挥政府在项目建设与营运过程中的规划引导管理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民营企业的效率高成本低和经营机制灵活的优势。从而实现公共目标与市场机制的结合,以及社会公众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双赢。”李永刚告诉记者。
《工作导则》规定,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
“这种规范项目流程做法可以避免操作当中的风险,减少政企间的损失和纠纷,可能会影响到一些项目的立项或施工进程,同时减少一窝蜂包装成PPP项目的行为。因为这次限定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较多项目是公共品或准公共品,涉及大众利益,同时操作年限较长,必须保证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这也是科学决策、法制化治理的必经过程。”刘向东告诉记者。
同时,在项目融资及建设方面,《工作导则》指出,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对参与项目投资经营的民营企业的财务约束,从而增强项目经营者的经营责任与动力。防止项目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李永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