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证措施:
对于债权人来说,项目资信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项目及借款人本身的信用,项目未来的现金流和借款人公司的资信;另一方面可以来自于借款人以外的直接或间接担保.
一、信用保证的作用
1、控制债务人必须履行偿债责任
2、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责任时,采取行动依法得到补偿
3、取得第二还款来源.
二、可能采取的融资信用保证方式
财产抵押
动产或权益质押
政府保证
投资方(股东)担保
第三方保证
股东承诺
借款人承诺
帐户监管
施工方保证
生产经营相关方面的协议保险.
1、第三方保证:由借款人与贷款人之外的第三方以其信用对借款人的还款提供保证,称为第三方保证.
(1)第三方保证方式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2)可能提供第三方保证的担保人有:项目的发起人、股东、与项目实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商业性的担保人
商业性的担保人主要有:专业的担保公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3)不能成为担保人的是: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有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内担保)
2)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财产抵押和质押:一种以财产权对债务偿还提供保证的担保.
(1)抵押: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有些项目的在建工程可以抵押.
需要登记的抵押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
(2)质押:移交债权人占有的方式,分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力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
注意:有些项目的在建工程也可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抵押物或质物的价值.抵押率是指抵押贷款本金与抵押物价值之间的比值.
抵押率=抵押贷款本金 ÷抵押物价值
3、帐户质押与帐户监控:我国尚无帐户质押的规定,可采取帐户监管措施,但大型项目的国际融资中账户质押经常被使用.
银行要求的帐户监管
(1)借款人收入帐户由贷款银行托管或监管;
(2)建立偿债资金专用帐户;
(3)借款人如还款违约,银行有权从借款人帐户扣收到期及逾期的贷款本息.
注意:帐户监管不能对抗第三方,收费权的质押通常伴有帐户监管
4、借款人承诺:是一种较弱的间接保证.
(1)在贷款偿清之前借款人保持一定的财务指标限制(如:资产负债率、最高借款比率、最低所有者权益等);
(2)财产不对任何其他人抵押;
(3)保持某些约定的基本财产,不出售、转让.
注意:借款人承诺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背承诺的,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控股股东承诺:在贷款清偿之前保持对借款人的控制权,保持借款人的最低所有者权益额;保持对借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股东借款,并且银行贷款优先于股东借款受偿.
控股股东承诺一般以附加贷款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如果控股股东违约,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6、安慰函及支持函:安慰函或支持函一般由借款人的控股母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安慰函或支持函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对贷款合同的一种间接保证.出具者以其社会资信取得银行的信任.
7、政府支持函:政府机关可以对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出具安慰函或支持函.当政府机关承诺安排财政资金或其它资金支持贷款偿还时,政府的资金是项目的还款来源之一.
8、项目合同保证:项目的参与方合同对项目的债务提供了间接的保证.这类合同主要有:
(1)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风险转移至承包公司;
(2)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和服务合同--锁定项目产品的市场风险;
(3)项目主要原材料的长期供给合同--将原材料采购数量及价格风险转移给供给公司;
(4)项目经营管理合同--特殊行业的投资或经营管理有时会委托专业公司来承担,专业公司的专业技能可以保证项目的成功,间接降低项目的投资风险;
(5)项目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转让技术风险给提供技术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