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2.履约保函与预付款担保
3.简明施工合同
简明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中小工程施工。
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仅承担施工义务。
4.监理人的定义
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监理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委托关系)
5.对监理人的限制(补充)
监理人不能与被他管理的主体有利害关系,即不能与承包方(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的供应商有关系,但未禁止监理人与发包方(建设单位)有关系。
6.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7.监理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
(3)监理有权确定,但无权决定。
8.监理人的“确定”
在协调处理事项中,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
监理人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
9.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10.合同文件的组成(优先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1.中标通知书的含义
相当于合同法中的承诺,是招标人接受中标人的书面承诺的法律文件。
具体写明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
1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
“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13.基准日期
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
该时间正是理论上承包商编制标书的时期,也正是作决策的时期,正是判断风险的时期
14.基准日期前后合同价款的调整
(1)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价格指数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
(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15.简明施工合同的调价规定
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合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合同履行期间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
16.公式调价法
17.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无论是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办理工程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以保障双方均有出现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18.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双方可具体约定。
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
19.发包人的义务(三项)
20.发包人提供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
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