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暂停施工
37.停工程序
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38.复工程序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指示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9.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0.发包人要求的提前竣工
与承包人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承包人赶工措施;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提前竣工给承包人的奖励等。
建议奖励金额可为发包人实际效益的20%。
41.质量责任
4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43.隐蔽工程检验
承包人自检合格后,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査。监理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或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4.监理人未参与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的处理
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
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45.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责任主要看再次检验质量是否合格
46.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
47.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发包人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甲供材在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48.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斯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对目前闲置的施工设备或后期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经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其撤离现场。
49.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
50.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