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暂估价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但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质量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原因,要求承包人按暂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
52.暂估价的确定
53.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54.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异同
相同点:均属于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的金额。
55.费用和利润
费用是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合同条款中费用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施工阶段处理变更或索赔时,确定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款额;
二是按照合同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开支。
56.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事件补偿费用与利润的处理
57.质量保证金
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
两个重要比例
一是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例如10%);
二是质量保证金总额,可以采用某一金额或签约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通常为5%)。
58.质量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
质量保证金的计算以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59.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或部分缺陷修复,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60.物价浮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施工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公式法调价,但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
61.调价公式的基本原则
(1)每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惩罚违约者原则)
62.法律法规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理人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63.工程量计量
6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在14天内完成审核,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65.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