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对已发出付款证书的处理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67.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8.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取消合同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9.监理人指示的变更
70.承包人申请的变更
71.变更估价(两个14天)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72.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73.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4.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及减损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75.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
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7.承包人的索赔(三步)
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通知)
监理人处理索赔
承包人是否接受索赔处理结果
78.索赔要求(两通知)
79.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的事件索赔;
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
80.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